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救〔2011〕 7号
常财社〔2011〕39号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四城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35元,提高标准后,原市、区保障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武进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新北区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要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35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