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救〔2010〕8号 常财社〔2010〕39号 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四城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提高标准后,原市、区保障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武进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新北区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要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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