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常发[2010]5号)精神,设立常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城镇“三无”对象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全市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十四)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负责民政工作对外合作和外事活动。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指导辖市、区民政信访工作,受理来信来访,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宣传处
拟订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全市民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民政系统的其他涉法工作;负责全局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
(三)社会组织管理处(行政服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地名标志审核;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有关事项的审核;负责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处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和规定;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社会救助和救灾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的分配、监管工作;承办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工作;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彩票管理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城镇“三无”对象等特殊群众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登记工作;协调市际、省际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综合预算规划,拟订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全局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战工作;承办民政工作对外合作和外事活动。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双拥工作调研,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双拥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指导开展双拥模范城(区)的创建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双拥办开展业务工作;协调并做好驻常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委、工会、团委。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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