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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09年度常州辖市区民政局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索 引 号:014109672/2009-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09-01-01 公开日期:2009-01-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管理,特制定此办法。
2009年度常州辖市区民政局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2009年度常州辖市、区民政工作

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对我市民政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提升全市民政工作整体水平,经研究,特制定《2009年度辖市、区民政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

1、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加强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提高低保信息化和档案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低保和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众的普惠性节日慰问制度。建立健全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工作。

2、整合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无缝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建设,推行城镇医保或新农合补偿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单清”、“一站式”服务,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3、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启动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工作。年末,力争市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20张以上,其他地区达19张以上。各辖市、区均建成一所示范性养老机构,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水平,及时兑现对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补贴和援助服务补贴。

4、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灾情上报准确,灾民救助及时有效,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全面推进“社区减灾平安行”活动,深入推进“避灾工程”设施建设。

5、做好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落实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供养率达100%,“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6、完成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界线勘定工作。着力推进地名网站、地名信息平台建设。按照行政区划界线联检计划,全面完成宁常线、天钟线、天戚线界线联检任务。

7、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塔陵遗留问题。

8、依法规范婚姻、收养登记工作,登记合格率达100%。争创国家、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程序,实施分类救助,保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

9、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确保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退役士兵参训率达70%;金坛、溧阳两市城乡退役士兵安置一体化。安置率达100%,其中货币补偿安置率达90%以上。

10、认真落实双拥创建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区)。

11、完善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满足村(居)民需求。积极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争取一批区、街(镇)、社区创成全国首批示范单位。开展市星级社区创建活动,打造一批精品社区。切实抓好第四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12、加强民间组织制度建设,规范民间组织运行机制,促进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民间组织年检率95%以上。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标准,加强自律机制建设。

13、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健康发展”,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销售指标。

14、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创新劝募思路,扩大慈善基金总量,完成市慈善总会下达的慈善劝募任务。

15、加强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民政厅、常州市两办上报信息并被《江苏民政》和《快报》(市委、市政府两办信息处)录用各6条,其中调研文章各1篇。重视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参加市民政局、省厅组织的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论文评选。重视民政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更新、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16、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各级参训率达90%以上。局机关创建成辖市、区级“好班子”,系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案件、无非正常来市赴省进京集访。

二、考核依据

市民政局下达的辖市、区民政工作目标任务;全市民政工作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省民政厅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其他年度民政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核方式

在各辖市、区民政局对照各类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评申报的基础上,市局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1、低保提标、福利彩票销售、慈善劝募、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标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2、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非正常重大集访案件,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3、在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行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评议中列中等以下位次的,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综合考评结果将与评选市级先进民政局挂钩,作为市为民服务“十佳”先进集体的前置条件,并据此推荐评选省民政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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