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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13/2010-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0]69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0-11-08 公开日期:2010-1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从统一认识,明确当前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努力拓展服务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七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证工作提出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意见
常司发[2010]69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0]69

 

 


 

 

各辖市区司法局、常州公证处: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工作通过为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发挥着规范法律行为,预防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公证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动我市公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当前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1、切实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全市正处于全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公证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严峻的风险挑战。在充分肯定我市公证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公证行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与社会的需求还有明显的差距,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公证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公证信息平台建设进程缓慢,公证质量整体水平有待提高,个别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仍然存在,社会公众对公证工作的认可度还不高。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我市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2、当前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工作目标,按照“充分履责、规范履责、诚信履责、廉洁履责”的基本要求,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公证员队伍,全面提升公证公信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3、当前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加强规范化建设,统一办公场所的设置和公示、标识,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工作牌;

——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每年公证卷宗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不发生错假证;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各公证处的岗位职责、业务、行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均建立执行情况台账;

——优化公证队伍结构,通过引进年轻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培训和调研工作,推动我市公证队伍向年轻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其中,公证员45岁以下达到75%,本科达到80%以上,三级公证员达到40%以上,高级公证员达到12%以上。

二、努力拓展服务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4、延伸服务触角。积极引导公证服务向社区延伸,向农村延伸,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延伸,向经济建设纵深领域延伸,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不断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实现新突破。

5、服务经济发展。积极引导公证服务全面介入科技创新、高层次产业建设以及全市企业转制、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生态城市建设等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切实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大型开发项目投融资,商标、专利、技术服务与合作,环境资源保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公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服务改善民生。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招投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等方面的公证工作。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为重点,全面介入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善于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的职能优势,切实做好涉及公民财产流转、劳动关系、农民工维权、土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农村土地纠纷、廉租和经济适用房分配等方面的公证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为重点,全面介入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繁荣文化创作、发展文化产业、加强文化保护等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切实做好涉及公益活动、慈善事业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公证工作。

三、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和谐

7、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自觉把公证预防的理念贯穿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公证与大调解对接机制

  8、注重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领域提供公证服务。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注重解决发生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积极有效介入公证服务,最大限度将各类社会矛盾化解于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促进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9、积极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在依法履行办证职责的同时,更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以证释法,以证析理,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运用公证手段调整经济、民事关系,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公证办证质量

10、规范公证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苏价费(200227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同一行政区域的公证处及同一公证处对有关公证标的的评估、测算要统一标准。公证收费应当专人负责,办证人员不得私自收费。符合减免公证收费的,应当履行审批制度。坚持一证一收费的要求,凡因常年顾问单位或批量证办证时不收费的,必须进行记载登记,并一月一汇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集中收费。

11、规范常年公证单位。立即清理常年公证单位,统一签订协议,明确办证、收费的必备条款,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今后要逐步减少常年公证单位数量,避免不正当竞争和业务垄断等不良行为的产生。

12、规范批量公证业务。对批量公证业务坚持审批制度,严格办证程序;对批量公证业务的承办人员、收费情况、卷宗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归档工作。

13、规范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职责。严格执行公证员亲自办证,公证员助理可以配合做好指导当事人填表、制作询问笔录、整理材料和立卷归档等辅助性工作,严禁公证员助理代替公证员或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项。

14、规范公证审核、审批。公证员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注重审核证明材料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性,是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公证处主任、副主任要切实承担审批职责,对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证明材料的审核和法律的适用、证词的表达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严把审批关,对办证过程中的错误要坚决指出,并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公证事项要坚决拒绝批证。

五、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公证管理水平

15、加强行风管理制度建设,改善公证队伍形象。认真贯彻落实市公协制定的《五条禁令》、《常州市公证行业文明接待制度》等5个行业规范,切实加强全市公证机构的行风建设,规范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和接待谈话的文明礼仪,落实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具体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公证队伍形象。

16、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实行标准化管理。大力推进实施公证执业标准化建设,市公协要组织各公证处,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公证处实际,对公证工作内容、程序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细化,在规范文明接待服务、行业信息化建设、公证业务程序、公证质量保障和监督检查制度、公证争议复查投诉处理制度等方面制定专门的统一的制度。全市两级司法局和公证处要在2011年底前建立、健全公证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逐步实行执业奖惩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

17、加强公证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公证处是公证管理的基础环节,要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在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一般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收支分配制度、处务会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奖惩分配制度、公证员年度考核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办证质量自查互查制度、公证质量检查整改制度、出证审批制度、重大疑难公证事项集体研究和汇报制度、公证档案管理制度和水印纸管理使用制度、公证争议复查投诉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过错赔偿制度、公示制度、文明接待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资料,落实相关检查考核办法,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公证服务能力

18、把好公证人员准入关。严格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建立公证人才发展基金,严格规范公证机构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公证员;积极鼓励公证机构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优先引进具有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积极鼓励现职公证员提高技术职称。今后三年内,争取我市公证执业人员实现逐年递增,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100%,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达到20%,高级职称的达到15%

19、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公证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增强公证人员政治观、大局观、服务观和责任观。加强对公证人员法律及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每年各类集中培训不少于40课时,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业绩突出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考察学习及外省市学习交流。

20、加强业务研究。行业协会和各公证处建立业务指导、研究小组,做好行业发展、业务指导工作。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的办证指导意见,规范、统一本处的办证行为;行业协会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地出台各类办证指导意见,规范全市公证行业的各类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公证人员每年要撰写论文,每年市级以上刊登1篇,3人以上5人以下公证处每年省级刊物刊登1篇,5人以上10人以下公证处每年省级刊物刊登2篇,10人以上公证处每年省级刊物刊登3篇。市公协应当对完成任务的公证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公证处在年度考核及有关评优活动中予以扣分。

七、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公证工作保障体系

21、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有效地帮助解决公证执业活动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进一步提高公证文书的采信率和执行率;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冒用公证机构、公证员名义出具公证书和提供假证明、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等不法行为,创造良好的公证执业环境。进一步加大公证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手段,广泛宣传公证制度和公证工作程序,大力宣传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实际效果,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22、加强风险防范,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落实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公证员执业记录档案等制度,形成配套、有效的公证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市公证员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质量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投诉,对经过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予以行业惩戒。各地要认真处理涉及公证事项的各类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确实存在错假证情形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相关的善后事宜。对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坚决杜绝借故推委或久拖不办的现象,更不允许出现知错不改,甚至袒护、包庇责任人的情况。

23、加强检查监督,提升公证公信力。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对所辖公证处的公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制度完善、公证质量好的公证处予以表扬,对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公证质量不高,特别是存在错、假证的公证处要限期整顿。要将公证处的整体办证质量作为公证处主任履职的主要考核内容,对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主任及时、坚决地予以撤换;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业务素质差而多次办错证的公证人员,应调离公证员岗位;对故意办假证的,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确保公证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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