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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索 引 号:014109613/2009-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09〕7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09-12-18 公开日期:2010-0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常州市司法局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常司发〔2009〕78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09〕78号


 

常州市司法局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
情 况 报 告


市政府:
  2009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紧紧围绕争当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排头兵的总目标,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这个根本,落实执法责任,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提升执法水平,努力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执法责任建设,深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
  我局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龙头来抓,强化执法责任落实,努力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
  一是强化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法制工作和省厅开展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以及《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行政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主动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与提高效能的关系。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科学谋划、全面部署系统法制工作,提出了“到2010年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相统一的司法行政决策体制,结构科学、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的司法行政执法体制,严谨、高效、便捷的司法行政监督体制,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
  二是清理行政权力。在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将各部门负责的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责任人,并将每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以及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单独分解流程,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由市“三合一”网络平台定制上网运作,同时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全面界定所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于依据明确、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有效防止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全局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未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投诉案件。
  三是深化创建工作。根据省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格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专门出台文件,积极动员部署,要求各地本着“被动不如主动、晚创不如早创”的原则,制定创建计划,落实创建部门,明确创建责任,加大创建力度。全系统5个辖市区司法局(去年已创建成功3家)全部积极申报,分管副局长高玉华带队组织到申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法规处加强工作指导,为基层进一步拾遗补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台账资料等方面提供服务。经过省厅考核验收,我市两级司法局全部创建成功依法行政合格单位,保持全省领先。
  二、加强执法效能建设,完善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我局在构建行政执法会审、评查、流转等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凸现法制工作部门职能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参与力度,努力形成行政执法工作公正透明、高效运转的新机制。
  一是加强规则创制。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务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法律服务投诉处理若干规定》等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运作秩序,加强机关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我局今年探索成立了法律服务稽查机构,在两级司法局组建法律服务投诉处理中心,监察室、法规处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中心成员,统一负责法律服务投诉立案、调查、处理等工作,有效整合了执法资源,形成了执法工作合力,受到省厅高度评价,省厅还在常召开现场会要求在全省推广。
  二是规范执法程序。在先后编印《行政执法依据汇编》、《行政审批规范化手册》、《行政执法手册》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我局将近两来的相关制度规定汇编成《机关制度汇编(四)》,为行政执法活开展提供翔实行动指南,便于各处室在开展资质审核、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中严格遵照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同时,我局按照《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要求,组织对辖市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和执法案卷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尤其是从程序上查找存在问题,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开展涉法审查。实行执法事项抽查工作制度和联合会审制度。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申请资质申领、合并解散注销、法律服务投诉等十项行政执法事项,如职能处室拟作出同意办理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室进行抽查并出具抽查情况报告;拟作出否定性意见的,则建立联合会审制度,由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局领导主持会审会议,职能处室、监察室及有关处室人员参加,会审后必须报经局长办会会议研究决定。上半年先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年检注册、公证员助理执业证申领等事项进行了抽查和会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资质申报等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法规处立足自身职能积极主动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程参与,从程序和实体全方位指导监督。其它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都由法规处把好法律关,如规范性文件制定、招聘公证员法律知识考试、签定的协议合同等等,有时讨论修改好几稿。今年以来,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和协议合同共31件。
  三、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巩固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
  我局将政务公开、督促检查、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效和根本保障,积极探索有效形式,加大工作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以素质促效能。
  一是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保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今年以来在政府网站上网信息35条,并在“常州普法网”、“司法行政网”、“律师网”公开相关信息,及时更新执法依据程序、人员信息、管理内容等,同时将法律服务受理范围、服务指南、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行政管理公示制、法律服务承诺制,为行政相对人和广大群众提供快捷、公正、高效的服务。
  二是畅通监督检查渠道。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定期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辖市(区)局、机关干部及基层单位的意见。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开辟网上征询专栏、走访基层群众等形式多渠道听取意见建议。市局机关重新调整聘请32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判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为行风监督员,有组织、有计划、全方位的对司法鉴定上门服务、律师和法律援助先进评选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配齐配强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逐步解决法制工作基础装备建设。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化文明创建,加强诚信建设,健全公示制度,完善效能监察,推进电子政务,落实党风廉政。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结合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开办各类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和讨论,并积极组织参加省法制办、省司法厅、市法制办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将局机关31名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记录档案,掌握了解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调研,完成《常州市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等调研文章。编印《司法行政法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组织学习部门法律法规,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竞赛活动,提高机关同志法律素质,当好领导法律参谋助手,形成全局“遇到问题学法、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总的来说,2009年度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立足自身职能,找准工作定位,创新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机制、提升队伍素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没有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问题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关执法工作多年来一直保持零投诉。但是,由于整个司法行政条线执法工作受到起步较晚、体制不畅、执法能力不强、执法面较窄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法律授予司法行政执法权限不多,大多是以规章形式予以规范的;对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职权、手段与党委政府领导的要求、社会群众的期望存在一定的矛盾;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经验,执法能力和水平还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2010年,我局将在现有执法体系框架内,按照省司法厅和市政府法制办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努力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主要工作:一是细化执法工作规范。结合常州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贯彻实施《律师法》、《公证法》等细化办法,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二是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完善执法岗位标准、执法工作规范,明确执法环节流程,做到分工合理、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三是加强执法工作考评。明确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和干部任免挂钩,严肃查处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四是强化执法工作监督。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情况通报会制度,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五是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执法人员档案,对执法人员实行综合考评、量化管理、动态检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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