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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08年度“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09-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09〕1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09-03-03 公开日期:2009-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2008年度“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试行)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8年度“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试行)的通知
常司发〔2009〕16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09〕16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

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09]24号)的要求,依据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的工作意见》(常司发[2009]9号)和《关于印发〈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司发[2009]10号)精神,市局决定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度争当排头兵工作试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辖市(区)司法局,镇(街道)司法所。

    二、考核方式

    按照省厅部署要求和市局《关于印发〈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分类分级进行考核。

    3月20日前,辖市(区)司法局完成对辖区内镇(街道)司法所考核工作,逐级报市局、省厅考评委员会;

    3月30日前,市局完成对辖市(区)司法局考核工作,由市考评委员会报省厅考评委员会;

    4月上旬,省厅争当排头工作各责任部门完成对省辖市司法局相应指标数据采集、核查、评价与排序,并报省厅考评委员会;

    4月下旬,省厅考评委员会根据各责任部门考核结果对省辖市司法局争当排头工作进行量化排序。

    三、考核依据

    依据省厅部署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的工作意见》、《关于印发〈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2008年度辖市场机制区》司法局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采集评价标准》(见附件)。

    辖市(区)司法局对镇(街道)司法所考核依据由辖市(区)司法局制定下发。

    四、试行说明

    此次考核是实施《关于“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办法(暂行)的起始之年,各项指标设定、数据采集方法、量化评价标准尚不尽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因此,根据省厅通知要求,对2008年度争当排头兵工作考核为试行,旨在修改和完善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

    五、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争当排头兵工作试行考核。做好2008年度试行考核,对健全完善考评体系,提高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辖市(区)司法局要按照市局《关于“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办法(暂行)》的要求设立考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辖市(区)司法局和市局机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市局的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思想重视、领导有力、行动迅速,确保考核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要不断完善指标数据评价标准。辖市(区)司法局要依据市局制定的数据采集评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镇(街道)司法所考评标准,市局机关责任部门要指导好基层局制定好数据采集评价标准,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考核的实际效果。

    3、要保证考核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责任部门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指标数据采集、核查、评价和排序。被考评单位要及时提供真实材料,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实绩。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考核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严肃考评纪律,强化考核责任,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性和可靠性。

    辖市(区)司法局和市局机关责任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市局考评委员会。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辖市(区)司法局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采集评价标准》

 

 

 

                                                二○○九年三月三日

 

 


 

 

 

 

2008年度辖市(区)司法局争当排头兵

指标数据采集评价标准

 

 

 

 

    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矛盾纠纷调处率

    指标定义:指辖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辖市(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设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包括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后的调解数)与登记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的比率。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2、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

    指标定义:指辖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辖市(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设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包括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后的调解成功数)与登记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的比率。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3、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

    指标定义:指年度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人数与上年度末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数与本年度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数之和的比率。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反向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

    4、刑释解教人员当年重新违法犯罪率

    指标定义:指辖区内当年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中重新违法犯罪人数与该年度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总数的比率。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反向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

    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5、普法对象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率

    指标定义:指考核年度辖区内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人数与辖区内总人数(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比率。(2008年度不考核此项指标)

    数据采集:委托统计部门开展社会调查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6、公务员普法培训率

    指标定义:指考核年度辖区内公务员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普法培训人数与辖区内公务员总数的比率。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7、民主法治村(社区)建成率

    指标定义:指考核年度辖区内获省、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的数量与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总数的比率。

    数据采集:辖市(区)司法局上报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8、辖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建率

    指标定义:指截止考核年度末辖市(区)政府律师法律顾问团组建率。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9、法律服务业占现代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指标定义:包含两个子项,一是考核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总额与上年度收费总额的比率,占该指标30%;二是考核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占本地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占该指标70%。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数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牵头部门)、公证工作管理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基层工作处。

    10、法律服务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额

    指标定义:指考核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避免和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额,以及经济类公证涉及金额的总量。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数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牵头部门)、公证工作管理处、基层工作处。

    四、服务保障民生工作

    11、法律援助数

    指标定义:包含两个子项,指考核年度辖区内法律援助机构平均立案数,占该指标80%;二是考核年度辖区内法律援助机构平均接待咨询数,占该指标20%。

    数据采集: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排名方法:按数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12、法律援助群众满意率

    指标定义:指法律援助对象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率。

    数据采集: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排名方法:按数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13、公证办证准确率

    指标定义:指考核年度办理公证事项排除错误公证的比率(错误公证的统计:一是公证处复查过程中发现的错证;二是行业协会受理投诉发现公证书有错误的;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行业协会在作出行业惩戒的过程中,认定有关公证书有错误的;四是在仲裁、审判程序中,公证书因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问题,导致公证书未被采信的)。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五、加强系统自身建设

    14、司法行政队伍群众满意率

    指标定义:指辖区内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的满意率。

    数据采集:委托统计部门开展社会调查。(2008年度引用市委综治委和统计局的考评结果)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处室:市司法局政治部(牵头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15、优秀司法所建成率

    指标定义:指截止考核年度末获省级优秀司法所荣誉称号的司法所数量与司法所总数的比率。(2008年度不考核此项指标)

    数据采集:市司法局对辖市(区)优秀司法所的申报进行考核。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16、信息网络覆盖率

    指标定义:包含三个子项:一是辖市(区)司法局互联网网站建成率,占该指标35%;二是市与辖市(区)司法局政法网连通率,占该指标30%;三是OA及司法行政业务管理系统应用率,占该指标35%。(2008年度不考核政法网连通率指标)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上报统计数据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处室:市司法局办公室。

    17、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率

    指标定义:包含三个子项:一是专项业务经费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部门预算,占该指标20%;(2)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占该指标20%;(3)专项业务经费保障与当地经济状况是否匹配,占该指标60%。

    数据采集:采用调查统计表和适时抽查方式采集数据。通过辖市(区)年度部门预算或年度部门决算对专项业务经费是否纳入部门预算进行核实;通过调查统计表对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情况进行核查。

    排名方法:按分值大小排名。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装备行政财务管理处。

    18、受到省、部级以上肯定和推广经验、做法(含省、部级)

    指标定义:指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下同)会议交流的经验;被省、部级以上转发的经验材料和简报、信息采用的做法、经验;被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报道的经验、做法。

    数据采集:辖市(区)局统计上报和责任部门核查相结合。上报材料包括采用单位、采用内容、采用时间,必要时需附采用原件或复印件,经市局责任部门审查确认。

    排名方法:按分大小排名。省、部级会议交流的经验,省、部级以文件形式转发的经验材料,得5分;被省、部级以上简报采用的做法、经验,得3分;被省、部级以上信息采用的做法、经验,得1分(以上会议交流、简报信息采用级别为国家级的,得分相应提高一倍)。被中央媒体报道的经验、做法,得5-10分;被省级媒体非省厅专版报道的做法、经验,得1-5分;被《中国司法》和司法部其他业务指导刊物宣传报道的经验、做法,得1-3分。经验、做法在省、部级范围被副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5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加10-20分。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政治部(牵头部门)、法制宣传处、办公室。

 

    备注:

    1、市司法局责任部门负责该项指标数据的采集、核查、评价、排序,市司法局考核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项指标排名进行评分并综合排名。

    2、市司法局考核评价委员会将对辖市(区)司法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实绩的,该项指标考核年度成绩计为零,并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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