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08〕85号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天宁区司法局,市公证员协会,常州市常州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公证活动秩序,实现公证职能作用,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证执业区域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执业区域规定的严肃性和重要意义 公证执业区域是各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具有严肃的法定性,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常司发[2007]103号)是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核准、江苏省司法厅对常州市公证机构设置方案批复下达的《关于常州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事宜的批复》(苏司发[2007]12号)制定颁发的,具体规定我市各公证机构执业范围为:“金坛市公证处执业区域为金坛市行政区域范围”、“溧阳市公证处执业区域为溧阳市行政区域范围”、“武进公证处执业区域为武进区行政区划范围”、“常州公证处及天宁公证处其执业区域为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行政管辖范围”。 是否严格执行公证执业区域规定,决定了公证程序的是否合法乃至关系到能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处和全体公证员必须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执行公证执业区域规定的自觉性。 二、必须严肃贯彻执行《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纪律 有权确定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任何公证人员、公证机构都无权擅自变更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更无权超出划定的执业区域开展公证活动,任何超出公证执业区域执业的公证活动均是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处和全体公证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及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常司发[2007]103号)中关于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严禁超执业区域办证。自2008年12月1日起,凡违规超出执业区域开展公证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必须加强对规范公证执业区域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公证执业区域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处和全体公证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管理,认真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公证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属性,深刻领会关于公证执业区域相关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为民服务,依法办证的自觉性。二是各公证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受理、审查、出证等各个环节把好关,严禁超执业区域的公证活动。三是全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员协会要高度重视规范公证执业区域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制度,落实措施,加强管理,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把是否按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开展公证活动作为公证卷宗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把是否按公证执业区域开展执业活动作为考核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四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在开展公证业务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证,凡遇到没有法律依据的公证业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的公证业务必须书面向市局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受理。违者将按违反相关公证法律法规处理。五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一把手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证 执业区域 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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