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08〕3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办理 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常州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执法 程序 规定 抄送:省司法厅、市政府法制办、局领导。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印发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 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就我局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查或审核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查或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申请资质的审核上报; (二)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年检注册工作; (三)法律服务机构的合并、解散、注销; (四)法律服务机构隶属关系、人员、地址、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 (五)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变更、注销、补发、更换; (六)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申请资质的审核上报; (七)对不予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八)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 (九)法律服务投诉查处; (十)相对人申请办理的其它行政事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经审查或审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拟作出同意办理意见的,由各职能处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办理,并报分管局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相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条 对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年检、注册等行政执法工作,各职能处室在审核并作出意见后,应将相关申报、审查材料移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室进行抽查,并出具抽查情况报告。 抽查情况报告应当分别经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的分管领导批准,两个部门或领导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经局长决定。 抽查工作应当自政策法规处收到职能处室移交的材料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职能处室根据抽查情况报告视情进行复查和整改。 分管局长应当依据职能处室的审核意见和抽查情况报告,审查职能处室的整改情况,并依法进行审批。分管局长认为需要提请局长审批或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由其签署意见后依次办理。 第五条 建立联合会审制度。行政执法事项经审查或审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拟作出否定性意见的,必须进行联合会审。会审事项由各职能处室提出,会审的组织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监察室及相关人员参加,依据会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事项必须进行会审: (一)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资质申请,拟不同意的; (二)在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年检注册过程中,拟不予年检注册或暂缓年检注册的; (三)拟不同意法律服务机构的合并、解散、注销的; (四)拟不同意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有关事项进行变更登记的; (五)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申请拟不同意的; (六)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向司法局提出审查申请的; (七)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八)对相对人申请办理的其它事项拟不同意的; (九)具体承办的职能处室认为需要提交会审的其它重大、复杂事项。 第七条 局长、局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会审的其它行政执法事项,可指令相关职能处室提交会审。 第八条 职能处室对拟提请会审的行政执法事项,经处(室)务会讨论并报局分管局长同意后,将所有申报材料、处室意见和材料移交表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政策法规处。 会审一般以会审会议的形式进行,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不能参加时,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主持。都不能参加时,由局长指定局领导主持。 会审工作应当自政策法规处收到职能处室移交的材料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经联合会审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事项会审材料移交表
年 月 日 职能处室 | | 会审事项 | | 移交材料目录 | | | | | | | | | | | | 移交时间 | | 移交人 | | 接收人 | | 移交时间 | | 移交人 | | 接收人 | | 备注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