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2.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点击下载)
3.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综合意见反馈表(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汇总分析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市级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的绩效跟踪管理工作;
(三)结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定期反馈绩效跟踪管理综合意见;
(四)对绩效跟踪中发现的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情况,及时督促市级预算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对市级预算部门提出的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调整目标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预算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跟踪管理制度;
(二)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三)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四)落实整改意见,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
(五)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目标调整事项;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绩效跟踪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级预算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附件2)及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偏差的原因说明等;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审核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将《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综合意见反馈表》(附件3)反馈至市级预算部门;
(三)市级预算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整改意见的书面材料报市级财政部门;
(四)为确保各项目绩效目标的如期完成,市级财政部门将采用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级预算部门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不再实施或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预算绩效目标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手续。
第八条 绩效跟踪管理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调整等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不报送相关材料、未落实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依法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22日施行。
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计划开始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分别填报项目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资金使用情况”填写说明:
1.“实际到位(合计)”为中央、省、市、辖市区财政资金、单位自筹及其他的合计数。
2.“预算数”列次填报该项目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量。
3.“实际支出(合计)”为各分项目内容数值的合计数。
4.“分项目内容”一般需与绩效个性指标中的二级指标相对应,其预算数值为目标申报阶段市预算部门确定的数值。
5.“第一、二、三、四季度”栏次填报当年度1月1日至该季度末的累计发生数。
6.“完成进度”=第X季度÷预算数×100%
三、“绩效目标预期实现进度”填报说明
1.“绩效指标(三级)”及其“目标值”按照《关于下达2012年度绩效管理试点项目绩效目标的通知》(常财绩〔2012〕2号)批复至市级预算部门的绩效指标及目标填报。
2. “业绩值(第一、二、三、四季度)”栏次填报当年度1月1日至该季度末的累计实现数。
3.管理类业绩值仅在第四季度末填报。
4.“完成进度”=第X季度÷目标值×100%
四、对本表中的数据来源及与目标偏差,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目标难以实现的,应在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中反映。
五、本表由市级预算部门负责填报,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业务处室,绩效管理处各一份,市级预算部门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