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约束力,现就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市级编制部门预算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行政任务及事业发展计划,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对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编实编细,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全面反映单位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资金来源及购置时间等,不断提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到位率。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二上”或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编制时,全面完整地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报经人大审查批准后,随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单位。
2.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各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对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品目、数量、单价调整时,须由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调整预算申请表,经财政分管业务处室审核批准后,生成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表后,方可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在对品目、数量、单价进行调整时导致资金总额变动,原资金来源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由单位选择资金来源调整。但调整后该项目分资金来源金额应小于或等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如超过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办理。
3.政府采购预算追加
(1)对于年初部门预算中未编政府采购预算,却要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从2012年起必须按照规定先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经分管业务处室批准后,次月才能转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中实施政府采购。今后,将从严控制部门预算中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通过两到三年努力,最终达到凡年初部门预算中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本年度不得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求。
(2)对于当年追加预算、省下专款中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先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方能转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中实施政府采购。
(3)财政统一安排资金采购,且指标不再下达采购单位的项目,由资金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前,选择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年初预算、调整预算、追加预算),直接生成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分管业务处室、国库处、政府采购处进行审核。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政府采购处将采购计划按规定下达给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计划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并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采购人年度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采购预算的约束进行,不得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必须牢固确立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的理念,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增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