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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1-000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库〔2011〕26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1-09-19 公开日期:2011-09-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级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银行:

  我市市级于2008年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以来,通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各预算单位积极行动,公务卡结算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公务结算方式改革,扩大公务用卡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现就深化和完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常州市财政局 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

附件1:

  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制定公务卡刷卡目录

  (一)根据《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库〔200812号)制定《常州市市级公务卡刷卡目录》(见附件2)。从2011101日起,凡纳入公务卡刷卡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公务卡刷卡目录分强制性刷卡目录和鼓励性刷卡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性刷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可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预算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批准。对于鼓励性刷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各预算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鼓励性刷卡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性刷卡目录。

  (三)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目录中未涉及到的公务项目,列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并在相关财务制度中加以明确。同时在公务支出时,优先选择具备受理公务卡能力的商户。

  (四)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其结算方式不限于公务卡,也可用支票等其他转账方式。但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其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五)预算单位要熟练掌握公务卡刷卡目录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卡刷卡目录内涵和有关要求,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努力做到“应刷尽刷”。

  (六)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不适用本目录管理。

  二、完善公务卡结算业务流程

  从2011年101日起,预算单位公务卡刷卡支出,可选择财政直接或者授权支付的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个人公务卡账户。

  三、加强公务卡管理

  (一)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

  (二)预算单位在人员发生新增、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必须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和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代理银行维护公务卡的相关人员变动信息。

  ()公务卡持卡人原办理多张公务卡的,以财政局预算执行系统中的公务卡作为公务报销用卡,其他银行卡由持卡人按银行规定自行处理,但不得用于公务报销。

  (四)持卡人确需调整公务卡代理银行的,由持卡人将原卡办理注销并确定新的代理银行后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单位,并由预算单位书面通知相关代理银行维护公务卡信息。

  (五)新增或单位性质变更后属于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按照《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库〔200812号)的规定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四、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

  (一)预算单位年现金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下达用款额度的5%,超过部分需报市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批。

  (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或者偏远地区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7.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和奖励;

  8.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9.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支出;

  10.对困难职工、病患职工的慰问及其他工会支出;

  11.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2.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对未纳入统发工资的市级预算单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奖金等,原则上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公务卡使用、监督和检查

  (一)预算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意义。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是公务支出的新型结算方式,是对现行现金结算方式的替代、补充和完善。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和报销管理细则。同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公务卡风险管理,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积极扩大公务卡刷卡范围,尽可能减少现金支出并逐步取消现金支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代理银行要进一步简化办卡流程,自觉履行代理协议,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办理公务卡开卡、销卡、信息变更手续,协助预算单位做好公务卡使用的培训工作,为市级预算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代理银行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单位标准名称、代码等要素,将预算单位相关信息录入公务卡系统并传送人民银行。及时将公务卡收支和还款期限以短信或者其他形式发送给持卡人,缩短公务卡电子支付信息的传递时间,无特殊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传递公务卡的各项电子支付信息。

  代理银行要加强对网点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结算方式业务,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各预算单位。

  (三)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增加对代理银行公务卡结算业务的综合考核,并作为财政资金运作和是否代理公务卡业务的依据之一。

  (四)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指导和引导代理银行合理布设刷卡机具,规范电子支付系统,改善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五)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优化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同时研究调整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同时进一步加大预算执行系统监控力度,对单笔提现超过5万元及超过核定提现比例的现金提取业务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在年度结束后30内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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