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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1-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1〕2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1-07-01 公开日期:2011-07-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

附件:

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单位为办理各类资金收入收缴、支付使用而在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

  第四条 市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并按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申请核准。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单位应在具备经办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市级单位应由其财务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单位原则上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级单位负责人(或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及开立、变更、撤销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九条 市级单位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市级单位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活动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市级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市级单位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定,可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后,市级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市级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党费、工会经费、团费专用存款账户等。

  (一)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市级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各种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业务,多个建设项目可分账核算,项目竣工决算后应予以撤销。

  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相关支付,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党费、团费、工会经费、食堂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团费、工会经费等收付业务。

  (三)外币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外币收支业务,需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市级单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社保基金账户。经办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机构按规定可开设相关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利息收入及时上缴市财政。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仅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分别用于办理和核算由各单位代职工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业务。

  (六)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在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贷款的,不再单独开设,具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市级单位因设立临时机构、临时结算需要、新设机构注册验资等业务。此账户应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后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开设其他账户。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区提出账户开设要求。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按本办法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视不同的银行账户类型及用途,提供相应的书面申请证明及相关财政业务表单等申请材料,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立。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加盖本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应报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报财政部门。

  市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本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等材料;

  (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或资金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等材料;

  (三)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食堂等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四)开立外币存款账户,按国家外汇管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贷款批准文件及协议;

  (六)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成立临时机构、临时结算需要、注册验资文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市级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凡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市级单位签署意见并发放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对不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回市级单位。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填写《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并加盖“常州市财政局银行账户管理专用章”返回市级单位。

  第二十条 市级单位应于常州市财政局批复后15日内持《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到银行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开户银行根据市级单位提交的《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核准,为符合条件的市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市级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相关业务表单联及开户资料复印件送交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市级单位应以实名开立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使用期满后,市级单位应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资金余额按规定转入相关账户。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市级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单位分设的。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变更银行账号的。

  (四)其他需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下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的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或被合并的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的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单位账户的资金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者核算事项结束后账户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后转入相应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撤销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合并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组建的原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新单位同类账户。

  (四)其他按规定撤销的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清理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及时销户,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位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或开设依据已经废止的,该账户作撤销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位账户撤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资金余额及其来源,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条 市级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一条 市级单位从银行账户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单位账户资金收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二条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与市级单位核对账务。市级单位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对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开户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级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市级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及时了解和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等情况,建立市级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定期对市级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各单位的账户信息。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银行账户或新设、保留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撤销账户,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按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进行处理。

  外汇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市级单位开立和使用外币存款账户,对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市级单位开设账户的,调整该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常州市内的分行或者支行不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代理单位和财政业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辖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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