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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1-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税〔2011〕5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1-06-03 公开日期:2011-06-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内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及检查时间安排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常财税〔2011〕5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税〔2011〕5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保障国家扶持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税〔201110号)规定,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大专以上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比例、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等情况的真实性。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三、检查对象

  2008年、2009年、201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自查阶段、抽查阶段、整改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上旬-6月底)

  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总结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填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自查工作,并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整理、归档备查工作。

  (二)抽查阶段:(2011年7月中旬-8月底)

  由省财政厅组织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抽查。抽查面为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5%左右。抽查分为六个小组,每个小组由1名组长、1名副组长和3名中介机构人员组成。

  (三)整改和总结阶段(2011年9月上旬-9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复核申请,情况属实的,由协调小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对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和认定办法提出建议。

  五、自查工作要求

  (一)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

  1.总结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高新技术企业要对认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充分反映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供决策依据。

  2.完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为保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的准确、完整,各企业一是要健全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制度,规范立项报告、立项决议、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立项文件的管理;二是加强研发过程的管理,做好每一个研发项目实验数据、测试报告的收集整理;三是注重研发成果的结题验收,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

  3.完善企业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4.对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清查,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受让的知识产权须到省知识产权局做好独占许可备案工作。

  5.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如研发人员情况、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等。

  6.如实填报《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至企业所在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企业自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1.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给企业。各区财政局要主动取得科技主管部门的配合,及时将省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精神传达给企业,并帮助发放《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2.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查,指导企业迎检数据、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协调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收集上报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和认定办法的意见、建议。

  3.按期回收和上报企业自查表。各区财政局要在6月20日前,按期回收企业自查表和书面意见、建议,并于625日前将回收的自查表和汇总的意见、建议上报至市财政局税政法规处。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税政法规处:田 军 电话:0519-85681868;

                      宋孟洪 电话:0519-85681830(传真)。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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