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会〔2011〕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等文件规定,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向所属财政部门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情况总结;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理记账机构调查问卷。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报备事宜,同时对各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信息进行汇总的基础上,于5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报备材料,按时向所属财政部门审批机关报送。
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报备情况,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代理 记账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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