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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1-000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办发〔2011〕13号 发布机构:市委办
生成日期:2011-03-08 公开日期:2011-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常办发〔2011〕13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 号)精神,全力推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现将有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认操作办法

  3. 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4. 鼓励争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5. 鼓励企业上台阶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6. 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7. 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项目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8.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9.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

  办法

  10. 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1. 支持重点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2. 支持重点创业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3. 鼓励骨干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4. 支持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5. 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6. 支持建设投融资(创投)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7. 支持建设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18.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19. 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3 月 8

附件 1: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 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设立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现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市级财政从 2011 年起连续五年,预算内外每年安排总额 3 亿元的专项资金,国家高新区和武进区每年各安排3 亿元,重点支持“一核八园”内企业创新提升,产业资源集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

  二、资金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实际使用情况市和两区各承担一半。市级财政开设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定向使用,不切块到部门。资金使用遵循政策导向、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三、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创新提升、促进产业资源集聚、高端服务业发展和开展目标责任考核等四个方面。

  四、操作程序

  1. 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相关牵头部门组织申报,适时发出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一核八园”推荐,按时向与市牵头部门对应的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书等有关申报(证明)材料。

  2. 初步审核: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初审确认后,报市牵头部门汇总。

  3. 审核确认:市牵头部门汇总申报材料,与相关部门审核、评审、会商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

  4. 项目报批:政策兑现意见报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与牵头部门共同行文,报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五、资金拨付

  1. 根据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批准文件,市财政下发两区需匹配资金计划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项目所在区财政应将项目资金上缴至市财政局专户,到账后,市财政一并拨付企业。市财政与区财政按季度核对。

  2. 新引进的支持 1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展情况,第一年先拨付 40%,第二年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对第一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计划进度的再拨 30%,第三年同样须经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余下的 30%;对验收不符合条件的,视完成情况暂停拨付或予以收回已拨资金。

  3. 依托骨干企业建设引进的支持 1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的第一到第四年兑现比例为 3232,比照前款执行。

  4. 领军型创业人才达到 300 万元以上补贴标准的,企业创办时拨付 50%作为补贴,另外 50%企业正常运行时作为入股进入。入股项目由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财政部门与常州市股权托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常州市股权托管中心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六、申报条件基本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规违法行为。企业名单按照《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定操作办法》规定程序确定。

  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各项政策实施细则的要求,由各项目牵头部门组织申报,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

  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各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各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绩效的计划或目标,并自评价。财政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绩效评价。

  八、其他事项

  1. 本办法扶持的具体企业、平台、项目与五大产业专项资金不重复享受;生产性服务业及创意产业扶持的企业、项目与《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引导资金不重复享受。

  2.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2: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认操作办法

  一、园区内企业确认原则

  (一)总原则

  1. 所有确认的企业(除重点创业平台内在孵企业外)必须在常州科教城、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内。

  2. 常州高新区内确认的企业必须符合光伏、创意、生物医药、新能源车辆产业规划,并纳入各产业专题园管理服务。

  3. 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内确认的企业必须符合风电、半导体照明、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材料产业规划,并纳入各产业专题园管理服务。

  (二)科教城及专题园内企业确认

  科教城及各产业专题园内符合产业规划企业。

  (三)专题园外企业确认

  专题园外企业必须在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内符合产业规划的现有企业。

  (四)新办企业确认

  2011 1 1 日以后新办企业,每年进行确认,其中涉及新征用地的企业必须落户在相应产业专题园内;不涉及新征用地的转型企业必须在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内。

  (五)各专题园重点创新创业平台及重点创业平台内企业确认

  各专题园推荐确的重点创新创业平台,以及重点创业平台内符合专题园产业规划的企业。

  二、园区内企业确认的程序

  1. 申报。由市科技局先期统一发布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认申报通知,常州科教城及各专题园负责申报组织并汇总,初审后上报所在辖区,所在辖区复审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科技局。

  2. 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汇总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情况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

  3. 领导小组审议并下文确认。论证后由市科技局编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汇总表上报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发确认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名单。

  4. 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每年确认两次,一次 3 月份,一次 10 月份。申报通知及确认结果都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附件 3:

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核八园”骨干企业上年度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建设或挂牌运行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主要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二、支持方式

  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200万元,省级创新平台支持10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新建两个以上创新平台,奖励最高级别,不重复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产学研合作等。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于每年 3 月底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书(另发)等有关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及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对口部门,由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4:

鼓励争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核八园”企业当年被认定或复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家。

  二、支持方式

  当年被认定或复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按照上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次定期组织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书(另发)等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5:

鼓励企业上台阶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销售收入突破 100 亿元或 50 亿元“一核八园”企业的企业家。

  二、支持方式

  对年销售收入突破 100 亿元企业的企业家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对年销售收入突破 50 亿元企业的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每年 1 月份申报单位须提供《鼓励企业上台阶奖励申请表》、 辖区统计部门确认的企业销售收入证明等申报(证明)材料,经辖区经信(发)局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6:

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奖励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核八园”企业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人。

  二、支持方式

  获得授权的境内外发明专利,对每件奖励职务发明人2 万元。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 11 月初组织申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具体负责受理。申报单位须提供《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等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汇总后,提出兑现政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 7:

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项目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核八园”企业上年度承担的国家和省给予拨款并要求地方配套的科技项目。

  二、支持方式

  由市本级、辖区两级财政按照要求进行匹配。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于每年 3 月底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书(另发)等有关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及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对口部门,由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与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8: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自 2011 年 1 1 日起,注册期在二年之内、实施符合“一核八园”产业方向的科技项目的“一核八园”科技型初创企业。

  二、支持方式

  “一核八园”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符合“一核八园”产业方向的科技项目,对获得 100 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对获得 500 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额 50%的补贴。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每年于 10 月底组织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书(另发)、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相关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及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9: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支持“一核八园”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在园区内注册并被确认为“一核八园”企业、项目投资 1亿元以上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方式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采取定向组织、独立评审方式,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 1000 万元,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每年 6 月底前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另发)、在相关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初审确认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受理汇总后,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0:

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引进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一核八园”企业,总投资 1 亿美元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外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年度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支持,主要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商务局于每年 8 月底前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承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资料,经所在辖区相关部门及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会同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1. 总投资规模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书为准。

  2.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与否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或由市商务局、科技局联合比照高企标准确定)。

  3. 本办法由常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

支持重点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支持创新型园区建设符合产业定位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以及通过产学研合作建设重大研发机构。

  二、支持方式

  重点创新平台项目采取定向组织、独立评审方式。单个平台支持额度不低于 1000 万元。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过程中,与研发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

  三、组织和实施程序

  市科技局每年 6 月底前组织项目的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另发)等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

支持重点创业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支持“一核八园”建设的生物医药等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奖励上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一核八园”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

  二、支持方式

  “一核八园”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建设项目按照定向组织、独立评审原则,单个项目支持不低于1000 万元,主要支持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投融资等服务能力建设。

  “一核八园”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 300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 500万元。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1. 市科技局每年 6 月底前申报。

  2. 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运行主体明确、建设规划方案通过专项论证、辖区政府政策配套、已启动建设等条件,并提供项目申报书、可性研究报告(另发)等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3. 奖励类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申请书(另发)等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初审确认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与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3:

鼓励骨干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引进高层次人才成效显著的“一核八园”企业的企业家。

  二、支持方式

  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且团队成员达 8 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家 50 万元奖励。

  规模以上企业中,理工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数占员工总数 25%以上的,给予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超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引进创新人才团队的,由引才企业申报,通过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后,认定为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

  每年 1 月份,由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辖区相关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确定拟奖励名单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4:

支持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支持“一核八园”内从事太阳能光伏、新能源汽车、风电、半导体照明、自主芯片计算机等研制生产的企业在各级重大示范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其产品。

  二、支持方式

  按照不高于示范工程项目中采用终端产品总金额 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发改委每年 11 月底组织对本年度重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辖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 15:

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核八园”内互联网、物联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电子商务、中介咨询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和获得国家级现代服务业基地的园区。

  二、支持方式

  1. 对于员工超过 500 人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在当年对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 对于年营业收入高于 2000 万元的高端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区财政贡献的 50%进行奖励。

  3. 对认定为国家级现代服务业基地的园区,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三、组织和认定条件

  市发改委每年 3 月底组织高端服务业企业和园区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或申报书(另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辖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辖区发改部门会同辖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发改委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年营业收入高于 2000 万元的高端服务业企业的奖励由市财政部门进行测算。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 16:

支持建设投融资(创投)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投资对象为“一核八园”企业,并已经通过省级及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检查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支持方式

  按不高于其当年度对“一核八园”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四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投资项目所在辖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市发改委每年 1 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创业投资奖励项目申报。申请奖励的各创业投资企业,应向其所投项目归属地发改(经发)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归属地发改(经发)部门按规定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 17:

支持建设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市区依法注册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异地来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担保机构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经营,在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中合格。

  2. 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年日均余额 2 倍及以上、异地在常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 1亿元以上。

  二、支持方式:

  1.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核八园”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年担保日均余额不高于 1.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核八园”内企业及市区科技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如果出现风险代偿,根据最终实际代偿损失,予以 30%的补贴。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风险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3.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担保机构担保的“一核八园”企业所在辖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组织和认定程序

  每年 1 月底前,各担保机构向市经信委申报上一年度融资担保业务量奖励和风险代偿补贴项目。市经信委和财政局组织常州高新区、武进区的经信局、财政局初审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8:

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2011-2015)》(常发[2010]30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围绕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主要对“一核八园”建设目标进行考核。“一核八园”即:常州科教城、光伏产业专题园、生物医药产业专题园、创意产业专题园、新能源车辆产业专题园、半导体照明产业专题园、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专题园、风力发电产业专题园、功能新材料产业专题园。

  二、考核内容

  1. 年度单项目标考核。按《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常办发[2010]39 号)文件的附件 6、附件 7 所确定的八大专题园上市企业、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超额完成年度单项目标的,每项给予园区负责人奖励 5 万元。

  2. 综合目标进度监测。根据《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常办发[2010]39号)文件的附件 3、附件 4、附件 5 所确定的创新型科技园区“一核八园”建设阶段目标,每年年初,“一核八园”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推进。市重点工作督查组成立“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督查小组”,针对“一核八园”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督查推进一次,并将重点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在《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简报》和《常州晚报》上公布。

  三、考核组织

  单项目标考核由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各数据采集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会商,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后联合上报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表彰奖励。目标考核数据汇总时间在次年的 1 月 20 日前。

  综合目标考核由市重点工作督查组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工作)进行考核并表彰奖励。

 

附件 19:

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20112015 年)》精神,全面反映我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状况及完成和实现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按照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要求,现制定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制度实施办法。

  一、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

  按照《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确定操作办法》规定,在“一核八园”建设空间及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内,具体为常州科教城、常州高新区(符合光伏、创意、生物医药、新能源车辆产业规划)、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符合风电、半导体照明、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材料产业规划),并纳入各产业专题园管理服务的所有企业(除重点创业平台内在孵企业外),为我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统计范围。

  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统计对象为以上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建立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名录库,具体列统单位由常州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新增单位每年更新二次。

  二、指标体系设置和统计调查内容

  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指标体系设置围绕国家科技部下发的《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12 项量化目标,以及建设、服务、管理、考核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指标,包括单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业务活动的规模和成果,以及企业的经营收入、研发投入、成本、利润、能耗等指标。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业务活动、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从业人员及文化程度等属性指标;二是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情况,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劳动报酬等财务指标;三是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活动方面的情况,包括研发投入、发明专利等科技活动指标;四是企事业单位的能耗情况,包括能源消费、购进等能耗指标。

  三、统计调查方式和频率

  对列入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名录库的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进行统计调查,基层单位通过网上直报上报数据。

  调查的频率分为定报和年报两种,定报的报告期分别为 1-2 月、1-5 月、1-8 月和 1-11 月,上报时间为 3 15日、6 15 日、9 15 日和 12 15 日;年报的报告期为 1-12 月,上报时间为次年 1 月底。

  四、统计调查的组织方式

  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统计调查在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统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新北区、武进区统计局参与,常州科教城、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数据审核、评估、分析和发布,以及基层统计工作的评价考核。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报表制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表式,编制指标解释;开发编制网上直报数据处理程序以及数据汇总;业务指导和培训。

  常州科教城管委会负责科教城统计调查工作。

  新北区统计局、武进区统计局(常州科教城除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区、企业的报表催报、数据审核工作。

  常州科教城、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负责组织开展本园区的统计调查;组织、督促各专题产业园做好基层单位的工作布置、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本园区报表催报,数据审核、分析、评估和汇总工作。

  根据“一核八园”的地域划分,各园区具体分工如下:

  常州科教城:负责科教城内企业。

  常州高新区:负责光伏、创意、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四大专题产业园内企业。

  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负责风力发电、半导体照明、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功能新材料四大专题产业园内企业。

  五、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

  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统计工作应遵循“统一制度、部门实施”的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大政府行政推动力度,确保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步入正规化、制度化轨道。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在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总牵头”和“总协调”,九大板块由常州科教城、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总扎口”和“总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履行职能,采取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落实统计工作人员,确保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要充实力量,健全网络。创新型科技园区的统计工作要求高、涉及广、任务重,而且统计基础差,工作难度大,必须尽快构建以园区为主体,自下而上的统计网络。常州科教城、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武进经发区要加强对各园区推进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加强对园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强化统计法治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各项统计任务能落实到位以及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要及时维护,完善名录。单位名录库是开展统计调查的前提和基础。要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科技局、经信委等部门的行政记录,以及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登记注册资料,形成全市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单位名录库,并每半年根据建设领导小组下文确认的新增企业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将各类新增单位及时纳入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范围,确保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四要健全机制,加强协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搭建各园区开展交流沟通的平台,定期通报工作动态,交流推进情况,开展互动合作,形成步调一致、资源共享的工作合力,更好地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主题词: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 政策意见 通知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2011 38 日印发

(共印 1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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