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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财政补助政策操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1-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工贸〔2011〕23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1-03-14 公开日期:2011-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财政补助政策制定依据、涵盖范围、申请补助单位的条件、企业主辅分离的认定、可享受的补助政策、申请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请补助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兑现时间等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财政补助政策操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财工贸〔2011〕23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财政补助政策操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改(经发)局,市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常发改〔2010〕340号),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现将《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财政补助政策操作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财政补助政策操作细则(暂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改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服务业 财政政策 管理细则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314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财政补助政策操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常发改〔2010〕340号,以下简称《意见》)之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企业主辅分离是指母体企业将经营范围中的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科技研发、贸易营销、设计策划、配套服务等非核心的、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或整体转型,组建新的独立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

  第三条 申请补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常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其它不良记录。

  第四条 企业主辅分离的认定。企业主辅分离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方能享受《意见》所规定的财政政策。

  完成主辅分离的企业,应填写《常州市企业完成主辅分离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各区发改部门,由各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认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条 主辅分离企业可享受的补助政策:

  1.对常州市区企业在整体转型或剥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财政给予50%的补助。

  2.新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新企业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具体为:自新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至当年年底,为第一个补助时段,不足月份由下一年度补足1年,补足月份仍可享受80%补助;依次类推,直至政策执行结束。

  3.新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自分离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主体企业。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1、2涉及的补助资金按照市、区各半承担的原则,市级承担部分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区级承担部分由各区财政落实。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通过认定的主辅分离企业应填写《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分别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初审后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统一审定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由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分别拨付给企业。

  第八条 申请补助企业需提供材料:

  1.《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认定申请表》;

  2.《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财政补助申请表》;

  3.分离前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离后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应的补助政策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应由相关税务机关鉴证)及与申请补助有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后一式四份统一报所在区财政部门;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应复印清晰。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政策兑现原则上一年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表1: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认定申请表(点击打开)

  附表2: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财政补助申请表(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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