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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印发《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1-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1-02-14 公开日期:2011-03-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法〔2011〕1

 

  印发《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进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和《常州市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2.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

        3.常州市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法治 财政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办。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214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称<纲要>)、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以下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厅《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关于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就全市财政系统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财政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使国家赋予的财政职责和行政权,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加快实现法治财政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财政改革和发展,加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以下称“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充分发挥财政部门服务常州发展经济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现阶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予以保证。财政部门是政府重要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实施大量法律法规的重任,财政部门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是形成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水平。

  (二)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法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公共财政的基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加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通过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将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过程中的改革措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加强财政执法监督,不仅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的刚性,提高财政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财政职能有效发挥,而且有利于规范财政行为,确保财政权力公开、透明,财政管理更加科学精细,使全市财政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加快实现法治财政、阳光财政、民生财政目标。

  (三)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实现法治财政目标的有力保障。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建立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把《纲要》和《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细化、量化为可以衡量的具体标准,并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有利于全面掌握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科学评估法治财政建设水平,及时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解决,不断推动法治财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四)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推进基层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现实需要。

  基层财政处在财政管理第一线,直接面对财政管理相对人。近些年来我市基层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少数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还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因此,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对规范财政业务管理和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并通过考核加以落实,能够有力推动基层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财政部、省厅、市政府要求,把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纳入全市财政工作总体布局,通过建立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各级财政部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增强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规范财政行政行为,为构建“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科学财政运行机制和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早日实现法治财政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各级财政部门既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财政行政行为,又要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构建“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规范财政业务管理行为,做到财政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财政业务管理科学规范。

  (一)规范财政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

  财政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应当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要求,构建“四位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应当按照突出依法理财、创新管理方法、注重流程设计、完善岗责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健全配套制度、运用科技手段等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相互制衡、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绩效,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2.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实施后,应当跟踪了解、适时评估决策实施情况,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随意决策、违法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统一编制规范性文件文号,逐步实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合法性审查,发布后及时备案的规定,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根据评估、清理结果及时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

  4.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及时梳理、调整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力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培训和考试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5.增强财政部门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探索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有效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解决矛盾纠纷效率。

  6.建立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前实行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财政管理信息,认真受理和答复人民群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按照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大力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完善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提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要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充分利用“财政宣传月”载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财政法规政策。通过严格执行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考试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学法,切实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建立、完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财政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制度,增强全体财政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

  8.稳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法治财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素质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依法行政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单位、个人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财政业务管理行为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年初预算到位率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程序规范,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细化支出预算编制,法定支出足额保障。建立财政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规范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编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项目。

  2.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建立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不断提高,结余结转分类管理,统筹安排。完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建立预算执行信息共享机制。

  3.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将绩效管理贯穿财政管理全过程。按照全面考核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用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确定指标科学、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财政绩效评价方式、方法,对重大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对执行期满的重大支出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注重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要强化评价结果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将其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4.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部覆盖、全面关联的财政监督长效机制,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结合部门预算管理与改革实际,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以财政资金运行为主线,加大对重大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分配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强化财政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运行程序。

  四、法治财政建设的考核评价

  为推动法治财政建设有效开展,从2011年起,市财政局将对区财政部门、局各处室和单位实行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以下称指标体系)和《常州市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并据此对各区财政部门的法治财政建设情况组织目标考核。局各处室和单位的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一)考核对象。法治财政建设考核对象为各区财政部门,乡镇(街道)财政所由各区财政局组织考核。

  (二)考核方式。从2011年开始,每年初对区财政部门上一年度法治财政建设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专门考核、行业评价二种方式进行。专门考核由市财政局在各地对照指标体系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门考核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行业评价由市局各处室和单位对考核对象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情况进行评价。

  (三)考核认定。对在法治财政建设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区财政部门,经目标考核通过,由市财政局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的区财政部门,由市财政局认定为“法治财政示范区”。对法治财政建设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严重滞后的区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核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及时将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情况通报各区财政部门及市局各处室和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各区党委、政府,对各地法治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局各处室和单位将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市局对区各单项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在评选年度中未被认定过“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的财政局及其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全国、全省、全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五、法治财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法治财政建设是对政府财政工作规范化的总体评价,是对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效的全面检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法治财政建设纳入财政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法治财政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作为本部门法治财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财政部门内设各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法治财政建设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财政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机构,协调配合。法治财政建设在常州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各区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辖区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和考核工作,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认真抓好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制度,加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切实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条件。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考核工作办法,指导、推动考核工作的开展。

  (四)围绕中心,务求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法治财政建设,通过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推动财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推动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附件2:

  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

  第一部分 公共指标

  一、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

  目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要求,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保障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1.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按部、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完整、准确、科学、精细编制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相应的预算编制规范和软件系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单独编制,逐步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财政预算体系。

  2.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分离,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完成,建立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

  3.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现行财政体制和当地财力水平相适应。当年教育、社保、卫生、农业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当年一般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逐年提高。

  4.财政管理的基础资料、基础标准、基本手段逐步健全。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收入入库情况动态监管,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资产、经费类型等数据动态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规范。

  5.基层建设,特别是乡镇、街道财政建设得到加强。通过建立乡镇、街道财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财政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流程,建立区财政与乡镇、街道财政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监管职能有效发挥。

  二、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科学、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政决策权限科学界定,程序规范,基本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1.制定财政部门内部决策规则。明确重大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

  2.制定重大决策听证规则。对需要听证的决策事项依法组织听证,听证笔录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3.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进行决策事项的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并由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作出决策。

  4.重大决策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5.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重大决策实施满一定期限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开展跟踪反馈和实施后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6.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因决策失误或者行政决策不科学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财政部门有权追究的,依法追究责任,财政部门无权追究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三、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目标:围绕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公共财政管理框架,构建完善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并定期清理,确保财政管理依据合法有效。

  1.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

  2.严格依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草案需经法制机构审查,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统一编排文号,一个部门只能有一个规范性文件文号。

  3.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公布日与施行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少于30日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4.规范性文件按照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的要求报送政府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指定的载体上公开。

  5.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对现行有效的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对需要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并公布清理结果。

  6.开展后评估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后评估工作,每年对一件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四、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目标: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推进财政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保障财政法规制度得到全面正确执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1.制定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界定局内执法机构范围,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和流程;结合财政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和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发情况,对执法责任制进行动态调整。

  2.执法主体适格,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执法机构应当以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对外执法,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执法,不得放弃或者推诿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证件进行动态管理。

  3.严格执法程序。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条件和期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执法决定前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对其实施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行使必要适当,符合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行为内容明确具体。

  5.执法文书规范、齐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出具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文书应当列明执法依据,事实陈述清楚,处理措施明确具体,救济途径、期限告知准确。

  6.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系统,管理规范。

  五、增强财政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目标: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工作指导制度,基本形成高效、便捷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切实增强财政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1.依法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制定本部门处理信访和投诉的具体规定,明确信访、投诉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依法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信访、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或投诉人。

  2.规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制定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本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或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3.对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

  4.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按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准确。

  5.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研究、制定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探索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以劝勉、约谈、执法事项提示等柔性、有效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尽量减少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六、建立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目标: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

  1.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规定建立行政权力库,并根据法律依据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增加、取消权力事项,调整外部、内部流程图,实现所有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2.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法律审核制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重大行政许可等行为,报送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法制机构经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3.依法组织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经申请需要听证的事项,依法组织听证。

  4.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执法机构每年按要求对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法制机构对执法机构自查情况组织评查。

  5.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在本部门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积极做好财政信息特别是预算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将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行政许可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农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财政政策、相关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予以主动公开。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财政信息的,认真审查、登记,并按规定予以答复。

  6.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按规定报送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关于财政工作的提(议)案和建议,对监察、审计部门提出的对监督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七、提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目标:深入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财政法规政策,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行政、财政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实施财政管理,依法理财能力明显提高。

  1.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学法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2.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安排中心组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建立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制度,将财政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干部学习培训规划和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每年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培训。制定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对拟任干部的法律水平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能担任拟任领导职务。

  3.制定财政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坚持新上岗人员岗前法律考试制度。确保每名财政干部每年参加40学时以上的法律知识学习。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组织新上岗人员参加法律培训考试。

  4.开展乡镇财政干部法制轮训。制定乡镇(街道)财政干部法律学习计划,确保乡镇(街道)财政干部每两年系统轮训一次,重点学习与履行财政管理职责相关的行政、财政法律法规。

  5.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开展财政法规政策培训。结合财政业务和职能分工,每年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财政法规政策培训。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使财务会计人员熟练掌握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制度。

  6.积极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每年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宣传主题制定本地区宣传月活动方案,组织辖区内财政干部积极开展宣传月活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提升宣传效果,推动财政法规政策落实。

  八、稳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目标: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要性、紧迫性,以法治财政建设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财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财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每个环节。

  1.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治财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局长定期研究、解决法治财政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并形成会议记录。局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法治财政建设的责任人,切实承担本机构负责实施的法治财政建设任务,每年提交依法行政和法治财政建设情况报告。法制机构负责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

  2.制定法治财政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把法治财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级财政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中长期法治财政建设规划和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指标体系将法治财政建设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到局各机构,严格落实。

  3.建立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将局各机构法治财政建设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范围,作为机构、个人创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4.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法治财政建设的指导、协调,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各区财政部门参照本指标体系对所属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开展考核;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乡镇、街道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推进本地区依法理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5.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各区财政部门要理顺法制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一个具体承办科室,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部分 财政业务指标

  一、预算编制

  目标:预算编制准确、规范、公正,年初预算到位率不断提高。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含预算追加)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法定支出足额保障。

  1.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建立人员、日常公用定员定额标准、制度;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2.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细化到单位和具体项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经济科目的款、项;政府性跨年度项目的执行期限最长为5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申报项目。

  3.部门预算编制、预算追加、预算调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二上二下”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履行法定报批程序。

  4.教育、农业、科技等法定支出达到规定要求。法定支出当年实际支出数达到省、市按要求核定各地的支出比例,足额保障。

  5.部门预算年初预算到位率不断提高。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准确、科学、细化,尽量减少年中追加,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6.严格执行收支脱钩政策,行政执法经费财政全额保障。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要求,合理安排执收执罚部门年初经费预算,实现收支脱钩。

  二、预算执行

  目标: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财政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建立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不断提高,结余结转分类管理,统筹安排。

  1.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比例不断提高。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规定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年检、合并、撤销,财政资金专户实现国库机构扎口管理。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年检、合并、撤销程序,并严格依照程序实施。

  3.支出的均衡性、时效性较好。基本支出按照分月均衡原则执行,项目支出按照实施进度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率不断提高。

  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重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具备资金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要素;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按制度规定进行;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制度,并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

  5.结余结转规范处理。制定结余结转分类处理办法并按办法实施;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减少结余结转总额。

  6.建立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制定财政资金银行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7.政府采购依法进行、实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分别设立;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编制准确、科学、细化,到位率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投诉处理程序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公开招标采购比例。

  8.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范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管理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具体内容,对房屋、汽车等重要资产和重点事项制定单项管理办法;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依程序进行。

  三、绩效管理

  目标:加快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将绩效管理贯穿财政管理全过程。对重大支出实行绩效目标评价,提高重大支出项目设立的科学性、规范性。对执行期满的重大支出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提高绩效管理效能。

  1.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2.重大专项资金设立开展预期绩效目标论证。重大专项资金设立时,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交绩效目标;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以及达到一定数额的部门预算专项,由财政部门组织绩效目标论证。

  3.对重大专项支出执行期满或年度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大专项占当年重大专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

  4.绩效评价结果得到有效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调整项目预算或依程序撤销该专项资金,改进项目管理。

  四、财政监督

  目标: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部覆盖、全面关联的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机制运转顺畅,日常监督与专项财政检查紧密结合。有效开展重大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检查依据合法,程序规范。

  1.财政监督制度完善、机制健全。建立财政监督工作制度、内部监督考核制度、财政检查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财政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长效机制,机制运转顺畅。

  2.年度财政检查计划落实到位。重大专项支出和会计执业质量检查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与检查卷宗一一对应。

  3.财政检查复核制度有效实施。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4.违法必究,有错必改。处理处罚措施与具体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程度、损害严重程度相适应,不以行政处理代替行政处罚,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对责令限期整改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部分 减分或否决指标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区财政部门在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骗取上级补助,经查证属实,且财政部门负主要责任的。

  (三)虚增收入或应征不征,扰乱税收秩序,财政部门负有责任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违法提供财政担保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应诉中败诉的。

  (六)对上一年法治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区财政部门当年不得被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

  (一)在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

  (二)在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行风评议等活动中成绩较差,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附件3:

  常州市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动全市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绩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和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在常州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称“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采取综合考核与业务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区财政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法治财政建设要求,制定法治财政建设指标,并作为各区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分为专门考核和行业评价二部分。

  专门考核由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的法治财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行业评价由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组织市财政局各处室和单位对考核对象法治财政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31日。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评分制,其中专门考核占70分,行业评价占30分。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自评、审核检查、社会公示、考核认定等步骤进行。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和本办法对上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开展自查自评,各区财政部门于3月10日前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检查;组织市财政局各处室和单位对各区法治财政建设情况进行行业评价,并按规定内容、格式量化打分。

  第十二条 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考核组,对各区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三条 实地考核由考核组对照法治财政建设指标和考核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听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财政部门专门考核、行业评价得分情况,按照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原则,提出拟认定“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的建议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认定建议名单报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区财政部门当年不得被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

  (一)在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

  (二)在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行风评议等活动中成绩较差,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的区财政部门,由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认定为“法治财政示范区”。

  第十八条 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被认定为“法治财政示范区”的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复检。凡发现不符合法治财政建设要求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法治财政建设工作问题的,报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撤销对其认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情况通报各区财政部门及市局各处室和单位,对各地法治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市局各处室和单位将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对区各单项考核的重要依据。

  凡在评选年度中未被认定过“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的财政部门及其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全国、全省、全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 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法治财政建设指标,制定具体的专门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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