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规〔2010〕3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出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差别电价△ 支出 管理 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资金来源是根据《江苏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95号)的通知规定征收上缴的差别电价收入。
第三条 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的范围,主要支持我省企业用于加快新能源建设,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减排方面的技改贴息,差别电价资金支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差别电价资金支出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差别电价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实行切块方式下达。为了鼓励各市、县(市)加强本地区差别电价管理工作的力度,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征收及上缴资金的情况,按加权平均比例切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各地。
第六条 申请项目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企业的主要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支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相关手续完备。
第七条 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的补助依据,由申请技改贴息的企业提供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技改投入的相关证明或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对具体申报、审核、拨付等程序进行规范。
第九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每年应将差别电价资金支持项合情况报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备案。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截留、挪用差别电价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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