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0-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资〔2010〕24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0-11-17 公开日期:2010-1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明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的通知
关于明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的通知
常财资〔2010〕24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资〔2010〕24 




  关于明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的通知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涉及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到市财政部门或授权管理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已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

  2.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和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涉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另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无权证者可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涉及交通运输类设备的,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

  三、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另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房屋,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提交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非个人原因)而造成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申请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专业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且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且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五)被盗的固定资产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需选用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组成固定资产专家鉴定小组,实施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

  五、对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流程、权限及处置收入收缴管理等其他事宜,仍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1年11日起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点击打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 事业 固定资产 折旧 通知

  抄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1117日印发

  共印50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