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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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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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财规〔2010〕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
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制订《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人社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基层 卫生 药物 补助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180份
附件:
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常政办发〔2010〕155号)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经政府批准设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
二、补助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确保基本运转。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基层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偿。
(二)坚持多元投入,实行分类补偿。各级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其中:政府投资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所需经费投入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通过各种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对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三)转变补偿机制,实行购买服务。基层医疗机构运行费用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回扣;政府补助主要通过建立对基层医疗机构考核机制(包括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经费补偿。通过补偿机制的改变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率,从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自我发展、自我保障的能力。
三、补助渠道及方式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后基层医疗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筹资补偿。
(一)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补助。对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人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通过考核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并逐步提高。市级2011年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常住人口人均25元标准筹集,市、区财政按6:4承担。农村按常住人口人均20元标准筹集,由当地政府承担;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
(二)从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奖补。市相关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符合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内容制订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各辖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逐个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各辖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人数和当地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数量和质量要求逐个核定。年度终了对各基层医疗机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奖补资金。2011年市级按常住人口人均8元的标准筹集,市、区财政按6:4承担。
(三)探索从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合理补偿。各地在逐步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的同时,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合理补偿,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成本。如医保基金出现赤字,由各统筹区所在政府统筹安排,确保医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各辖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基层医疗机构核定年度任务,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所在辖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核定年度经常性收支计划,实行预算管理。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在年度任务核定的基础上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各基层医疗机构经常性收支项目逐个核定的方法来确定经常性收支计划。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等因素合理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政府确定的当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核定。药品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结合药品采购价格变化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不含人力成本)、药品支出(不含人力成本)、人员支出、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不含人力成本)等综合(分项)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人员支出按照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在职在编人数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绩效工资后要与绩效考核挂钩。其他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三)实行绩效考核补助。市本级政府补助资金,根据年初下达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采取年初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
(四)切实加强管理。各辖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基层医疗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各辖市区政府要创新工作机制,对实行基本药物后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上述补助政策落实后正常运转仍有困难的,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五、其他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机构经费补助办法。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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