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库〔2010〕1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深化和完善国库
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常州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0〕93 号)文件精神,现就账户清理和规范资金使用等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市级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适用事项
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外),包括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以及按照工作需要开设的其他各类资金账户。
三、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程序
预算单位账户清理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银行账户封存和清理登记(7月1日至7月6日)。
1.封存前的准备工作。
(1)办理银行托收账户变更手续。预算单位应在7月1日前到相关征收部门和代理银行将原代扣代缴托收账户变更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重新与征收部门和代理银行分别签订相关托收协议,以确保预算单位取消账户后所有代扣代缴款项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和扣缴。
(2)支票开具事宜。为尽量减少未达账项,确保6月30日止预算单位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各预算单位从6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所有支票出票日期均填写2010年6月21日。
(3)结清暂存款。预算单位应在7月1日之前将基本账户中当月应付未付的暂存款全部付清。
(4)对账、结清账务。各预算单位于2010年7月1日前将库存现金缴存银行,对账户封存前的各种银行存款、现金等会计凭证全部入账,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的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2010年7月1日各预算单位自行封存本次清理范围内的所有账户,即日起一律不得办理各项支出。
3.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各预算单位将所有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账户余额等情况如实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现金及有价证券情况汇总表》(附件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表》(附件3)及《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明细附表》(附件4);并附2010年6月30日止预算单位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
预算单位在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表》时,应将银行账户的余额按资金性质分类为暂存款、经营性收入、历年结余资金等,党、工会、团、食堂等账户余额填列“其他”栏。对应缴预算款、应缴政府非税收入、暂存款和经营性收入在《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明细附表》中分别按单位账上核算的具体科目填列至明细项目,并按非税项目库中核定的项目执行码和收费项目名称填列划转金额。如项目库中没有的明细项目应向财政局综合处申请增设后,再按实填列。
4.预算单位持有的定(活)期存单(折)、债券、股权证书等有价证券,需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价证券情况表》(附件5)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市财政局国库处登记造册、保管。
5.预算单位可在“常州财政信息网”的“表格下载”项目中下载具体表式填报。
(二)第二阶段:审核界定、划缴资金及销户(7月7日至7月25日)。
1.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和资金性质进行审核界定,对各预算单位账户的保留、撤销及资金的划转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将相关审定表和“账户启用通知书”、“撤销账户通知书”交预算单位办理账户启用、资金划缴和销户手续。
2.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或开设的专户(基建、贷款、外汇等特殊账户),由预算单位提供原审批依据,或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报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经“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予以保留或办理开户手续。重新开设的账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核算范围。
3.预算单位根据“市账户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定意见,对应撤销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划缴和销户手续:
(1)属于直接解缴入库的应缴预算款,由预算单位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常州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缴库手续。
(2)属于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及经营性收入,由预算单位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划缴到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属于预算单位暂存款,预算单位按照常财综〔2009〕38号文件要求,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的明细项目和编码,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属于今后不需再支付的暂存款,在填列“暂存款(不需支付的暂存款)”项目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划转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年终不需支付的暂存款)”项目。
(3)属于预算单位历年滚存结余的,市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增加“历年结余资金”项目,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4)属于单位其他专户管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划转。
(5)预算单位划缴资金至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时,原领取财政票据的预算单位自行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未领取财政票据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代开。
(6)预算单位账户清理结束后收回的暂付款、应收款、预付款、到期兑付的各种有价证券等款项,按资金性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资金划缴手续。
4.预算单位完成资金划缴后根据“撤销账户通知书”办理撤户手续,注销该账户。并将销户资料、银行转讫的“常州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缴款书”、“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等复印件返还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留档。
5.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取消后,统一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预算单位办理完相关撤户手续后需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网点,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代理银行收集齐全,统一送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办理变更手续。
(三)第三阶段:督查验收(7月25日至8月25日)。
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预算单位账户清销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四、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
各预算单位清理银行账户后划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中统一管理、分户核算、规范使用,其资金使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一账户体系。
(二)结余资金的使用。
从2010年7月1日起,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确认记账后即可使用。
1.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
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历年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到账确认的记账数据,分预算科目自动生成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按月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2.暂存款、经营性收入的使用
预算单位2010年6月30日止结余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和经营性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专户结余的收入明细项目生成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并下达单位使用。7月1日起预算单位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和经营性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到账确认的记账数据,分预算科目、分项目自动生成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并下达单位,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用款额度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三)结余资金的结转。
年终,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用款额度结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结转办法及《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管理的通知》( 常财综〔2009〕38号)要求执行。
五、预算单位基本账户撤销后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现金缴款。
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现支出因特殊原因需退回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由预算单位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填制现金缴款单,并应注明原提现或者需要退还的授权支付凭证号,交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相关退款手续,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科目的用款额度。
(二)预算单位借入资金和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往来业务,按照常财综〔2009〕38号文件要求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退还时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三)主管部门与下属预算单位分成的收入,由主管部门填制“财政专户存款委托代拨凭证”并附相关附件,经市财政局综合处审核后交国库处调账。
(四)上级部门与下属单位上下级之间往来的资金,原则上应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如确需转款,由下属单位开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专户的“上级补助收入”项目;或由下属单位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专户的“暂存款(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单位使用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五)政府采购资金。
1.取消基本账户后,预算单位用“历年结余资金”、“暂存款”或“经营性收入”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时,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选择“预算外”资金来源;同时需将财政部门下达的“暂存款”或“经营性收入”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改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并生成政府采购月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2.预算单位用批准保留账户的资金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时,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选择“单位自筹”资金来源;并在采购执行前,按现行办法由预算单位先将资金归集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的采购资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六)“事转企”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
1.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发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将已安排的预算内指标直接转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2.财政其他资金安排发放的单位,由主管局每月填制“拨款申请书”并附相关附件,同时根据所拨金额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收费项目为“暂存款(事转企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一并送财政部门,经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国库处办理拨款手续。使用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六、代扣代缴款项的处理
预算单位代扣代缴款项原则上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支付和扣缴。
(一)工会经费。
1.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工会经费单位部分仍按现行办法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返还基层工会部分,预算单位有独立工会经费账户的,返还到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账户;无独立工会经费账户的,由预算单位根据返还金额开具“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返还到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暂存款(工会经费)”项目,使用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2.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工会经费,每月由财政部门按个人扣缴额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单位有独立工会经费账户的,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划入单位工会经费账户上;无单独工会经费账户的预算单位,使用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3.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自行支付。
(二)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行支付。
(三)医疗保险金、医疗救助基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预算单位该类社保基金的申报流程仍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不变。单位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一次性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部分,每月由财政部门按个人扣缴额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部门预算和实际缴纳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自行申报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由人民银行统一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进行扣缴;下达的用款额度只能用于医疗保险金、医疗救助基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扣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
预算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仍然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执行。通过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每月按个人扣缴额自动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后,由人民银行统一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进行扣缴。
(五)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的托收。
预算单位水费、电费、煤气费、邮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全部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托收,托收程序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预〔2004〕21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扣款。
儿童统筹、党费等其他扣款,单位部分由预算单位自行申报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工资统发中的个人扣款由财政按月自动生成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使用时预算单位自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相关收款人账户。
七、会计核算
(一)预算单位划缴资金时的会计核算(暂存款和历年结余资金),记:
1.行政单位:
借: 结余
暂存款
贷: 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
借: 事业基金/事业结余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
(二)预算单位收到财政下达的用款额度的会计核算(暂存款和历年结余资金),记:
1.行政单位:
借: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结余
暂存款
2.事业单位: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 事业基金/事业结余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三)预算单位支付时的会计核算(暂存款和历年结余资金),记:
1.行政单位:
借:暂存款
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历年结余资金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事业支出(材料等)—历年结余资金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果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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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单位名单
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现金及有价证券情况汇总表
3.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表
4.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审核界定明细附表
5.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价证券情况表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单位 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6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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