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综〔2009〕4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保证财政票据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加强辖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综〔2005〕20号)规定,结合辖市、区实际,现就加强辖市、区财政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共45种(详见附件“辖市、区财政票据保留使用种类表”),原使用的其他收费票据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此后一律作废。
二、各级财政部门需对所属单位原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并于2010年1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三、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印制的票据必须是保留使用的票据及市财政局统一新增的票据。
附件:辖市、区财政票据保留使用种类表(点击打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票据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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