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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9-000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资〔2009〕20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环保局 保密局
生成日期:2009-11-25 公开日期:2009-1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常 州 市 国 家 保 密 局

 

常财资〔200920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全面加强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工作,防止并减少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见左下角附件

     1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

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密电子废物移交凭证

3.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销毁证明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环保局   常州市保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电子废物 处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省财政厅。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1125印发

共印500

附件1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工作,防止并减少电子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信息安全,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废物,是指经技术鉴定或按国家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涉密的电子废物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废物,也包括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电子废物。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其产生的电子废物应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电子废物按“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的原则处理。

(一)统一回收,是指经批准处置的电子废物由市产权交易所按审批部门批复的电子废物清单统一回收,不得自行处置。

(二)专业处置,是指市产权交易所应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录的定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称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电子废物的鉴定、申报、保管、移交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协助市产权交易所与专业处置单位及时回收、运输、处置电子废物。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电子废物处置流程如下:

(一)申报审批。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填写《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以此作为调整账户以及申请资产更新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移交。电子废物经批准处置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涉密的电子废物(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的存储载体(硬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等)自行拆除后交至市保密局,并将市保密局出具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密电子废物移交凭证》(附件2)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剩余可处置的电子废物,按批复文件和移交凭证与市产权交易所办理电子废物交接手续,并由受托的专业处置单位负责将电子废物运达处置地点。

第七条 专业处置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及环保要求对电子废物进行拆解、利用及环保处置,处置完毕后,出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销毁证明》(附件3),内容包括:处置电子废物品种、型号、时间、方式、过程等,经市环保局确认后报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产权交易所各一份。

第八条 电子废物未移交市产权交易所与专业处置单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责任,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产权交易所、专业处置单位在电子废物处置过程中,不得向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电子废物,对擅自处置电子废物或未按清单移交电子废物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专业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涉密的电子废物未按照本办法及国家规定处置的,由市保密局根据《保密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市外、境外)机构不执行本办法,其产生的电子废物按所在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行。

 



常财资〔2009〕20号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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