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综〔2009〕3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和收费票据的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乡镇、街道)》和《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乡镇、街道)》(票样附后),原使用的其他收费票据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此后一律作废。
二、各级财政部门需对所属乡镇(街道)原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并于2010年1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
三、《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乡镇、街道)》和《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乡镇、街道)》由市财政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四、已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乡镇(街道)按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要求执行。
附件: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样据)(见左下角附件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票据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样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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