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组织申报2009年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2009年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我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项目(见附件1),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千家企业”、省“百家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省及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市重点用能企业,优先支持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的企业。
二、申报范围
(一)节能项目
冶金、化工、纺织(印染)、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项目,纺织(印染)和化工等企业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搬迁改造项目,节能技术装备和节能新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
以“三废”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清洁生产中高费改造项目,资源减量化、机电等废旧产品再制造和废弃物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
(三)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
重点用能企业淘汰落后的专用设备和电机、风机、水泵、空压机等通用设备。
(四)能源审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是2007年以来开工建设,2008年或今年竣工以及正在建设但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主要设备已到位的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有完备的审批手续。项目购置技术与设备的发票截止期为2009年6月30日。
(二)重点用能企业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2008年以来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已取得明显节能效果,并经辖市、区经贸部门审核确认。
(三)能源审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申报补助的能源审计机构,人员编制落实,管理制度完善,运转正常,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编制节能规划、能源审计报告,完成能源审计工作。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补助的企业,需填报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辖市、区以上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竣工验收审核材料或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证明、购置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3)和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单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能源等资源消耗等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3)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应符合建设内容,经辖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核实加盖印章后上报。
2、申请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补助的企业,需填报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4)、资金申请报告、淘汰及更新设备明细表(见附件5)、辖市、区经贸部门或辖市、区经贸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淘汰设备报废证明、尚未全部淘汰的企业须出具由辖市、区经贸部门盖章确认的2009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淘汰落后耗能设备的承诺书(应包括在役落后设备情况和计划淘汰时间),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单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能源等资源消耗等基本情况;(2)主要用能设备及原有落后用能设备情况;(3)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实施情况及节能效果。
3、申请能源审计机构能力建设补助项目的单位,需填报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能源审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6)、资金申请报告、2009年能源审计工作计划、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机构设置等);(2)2009年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1、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当地经贸和财政部门,各辖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和财政局将项目汇总(见附件7、8)后,统一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属单位项目由市有关单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直接申报。
2、各辖市、区于8月1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本地区项目汇总表及申报材料(共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稿)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经贸委环资处刘胡旦;电话:85681223;
电子信箱:czzy10000@sina.com。
市财政局企业处史彩芳;电话:856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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