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关于2009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 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常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现对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月缴额保持不变,即按照常财库〔2008〕10号文件执行。 二、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为15%。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行政机关新增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月缴额由各单位按津补贴改革后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换算成常财库〔2008〕10号文件规定的基数并参照同档次人员计算确定,但上限不得超过8700元。 四、具体操作 1.由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月缴额保持不变,因此各单位不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2009年基数调整,直接打印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的“《单位人员公积金申报清册》和《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清册》”作为附件到公积金网点办理2009年度公积金正常月度汇缴手续。 2.7月份暂停办理职工账户新增、基数调整、补缴工作,8月份恢复办理。 (1)新增人员由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计算缴费基数和月缴额并填报完毕后点击“公积金上报”报财政相关业务处室专管员审核。 (2)当数据审核通过,即显示为“财政已审核”后,单位检查公积金账号是否填列,确认账号无误后点击“公积金确认”。 (3)数据状态为“单位已确认”后,打印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报表打印——公积金报表中的《单位人员公积金申报清册》、《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清册》、《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等作为附件到公积金网点办理2009年度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3.编外人员的基数调整和汇补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常州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常公积金〔2009〕19号)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 1.200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汇补缴工作于6月15日前结束。 2.各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汇补缴工作,包括领表、填表、返表、核对各项步骤。在办理7月份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手续的同时在公积金中心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验审手续,领取2009年度验审贴花。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公积金 基数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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