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8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等文件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辖市、区财政局应按照规定,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并严格审查报送材料。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
各辖市、区财政局在对所属代理记账机构信息进行汇总的基础上,于5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2)、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市财政部门将对各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经审查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的代理记账机构,我局将及时在常州财政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附件:(点击左下角附件1-附件2下载)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代理 记账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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