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税〔2008〕5号
关于常州市区连锁企业统一纳税后 地区间利益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连锁企业合并纳税后地区间利益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55号)精神,更好地促进常州市区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合理解决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后地区间利益分配问题,结合常州市区连锁企业发展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常州市市区内实行统一缴纳税收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连锁企业统一纳税后,为处理好各区财政的利益分配关系,确保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区财政利益在统一纳税后基本不受影响,对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区年税收收入(已缴纳各项税收合计)转出额达到40万元的,由市局通过年终结算进行调整。 三、年终结算调整时,统一缴纳的税收中,明确门店所在区纳税税额的,按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不能明确门店所在区纳税税额的,按各区门店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总机构当期合并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 四、各区财政局应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将当年拟结算调整的连锁企业名单(附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我局税政法制处。各相关连锁企业应于年度结束后10日内,将纳税实际入库情况,及分地区直营门店税收分配情况报我局审核。 五、各区财政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连锁企业统一纳税后的监管、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8年起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连锁企业 纳税 利益 调整 通知 抄送:有关连锁企业。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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