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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8-001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财税〔2008〕144号 发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成日期:2008-11-17 公开日期:2008-11-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

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12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点击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出口 增值税 退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0份       200811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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