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 税务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40份 200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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