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苏财税〔2008〕3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ll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政策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优惠△ 目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300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点击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优惠△ 目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320份 2008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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