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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8-0008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企〔2008〕80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科技局
生成日期:2008-10-21 公开日期:2008-10-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财企〔2008〕80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常财企〔200880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

归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完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特制订《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科技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企业 研发 费用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委,市政协办公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1021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

 

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完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苏科高〔2008258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财企〔20079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内容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其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为: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企业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根据研发项目,按照下列样表设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目归集研发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四、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五、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系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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