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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8-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企〔2008〕22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科技局
生成日期:2008-04-11 公开日期: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企〔2008〕22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常财企〔200822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

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可与省、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联系。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132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科技局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创业投资 资金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411印发

共印25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苏财企〔2007132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引导我省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 创业引导△ 资金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1210印发

共印150

附件: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注册资本在2OOO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O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O%以上;

(三)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以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为主。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创业投资机构收到补助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在每年三月底前由符合引导资金资助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按本办法通知要求将相应申报材料报所属县、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由所属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上报,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必须对本级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风险补助项目汇总表》,并对申报机构和企业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符合推荐条件的加盖公章,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经县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在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同时要抄报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4);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投资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介绍,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供至少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提供至少2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

6、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7、近三年内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是否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附表3);

8、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将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等,是否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附表3);

9、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并附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相关企业股权证书等复印件和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投资退出证明)。

(二)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附表3);

2、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协议(副本)等;

3、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引导资金的要求和创业投资项目的特点,对引导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县或市财政局)应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本地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doc
附表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doc
附表3: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doc
附表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doc
附表3: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doc
附表2:风险补助项目汇总表.doc
附表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doc
附表3: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doc
附表2:风险补助项目汇总表.doc
附表4: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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