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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8-000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综〔2008〕30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物价局
生成日期:2008-10-22 公开日期:2008-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综〔2008〕30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财综〔200830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取消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1022印发

共印40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苏财综20087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优化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省政府近日发出了《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这次清理项目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为切实做好收费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通知精神,不得将已经取消、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改变名称继续收取,并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凡与这次取消、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类似的,应予以取消。

二、各地要结合这次收费清理工作,加强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及时注销、变更《收费许可证》,收回收费票据。

三、明确以下具体事项:

1、关于退费与补交问题。2008831前发生的行政行为,但尚未实施收费的,可以补收。已提前预收的,应退还91后的所有费用。

2、图书馆收费中图书证工本费、注册费等取消后,图书损失赔偿费(图书遗失、污损)可按原规定继续收取。

3、取消的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测费,是指卫生监督防疫系统对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及现场调查费。不包括卫生审查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4省直机关离休干部活动证收费取消后,各地有关老干部活动证收费一律取消。

5取消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费、卫星地面接受设施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工本费,只保留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检验费。

6、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暂停征收以下二、三级项目: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入出查验卡)、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7、取消档案业务人员资格培训费,保留继续教育、档案业务、档案信息化实用技能培训费。

8、取消的“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是指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规定,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用作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自有场地、建筑物做广告,或出让给别的单位作广告,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不得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或其他管理类费用。

四、请各市于10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取消△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917印发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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