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常政发〔2007〕11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常财企〔2008〕58号)文件精神,经国家动漫基地认定的动漫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市、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奖励给基地企业。经对2007年度符合条件的17家动漫基地企业材料审核,兑现政策208.53万元,由市、区财政各半负担,现市本级对17家企业进行政策兑现,兑现金额合计104.29万元(见附件)。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动画基地 企业 政策 通知
抄送:常州市国家动漫基地领导小组。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月9日28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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