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和财政负担比例
财政部文件明确规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为580元/头(其中病害猪损失补贴5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8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40%即232元/头(其中病害猪损失补贴2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32元);地方财政负担60%即348元/头(其中病害猪损失负担3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负担48元)。根据我省情况,地方财政负担60%部分(348元/头)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实行省、市、县共担,其中苏北地区省补60%;苏中地区省补50%;苏南地区省不补,由各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病害猪是指送至定点屠宰企业后,经检疫人员在生猪屠宰前、屠宰后检疫发现的须依法销毁的病害生猪。病害猪损失补贴范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企业。
(二)无害化处理是指经检疫人员检疫后发现需依法销毁的病害生猪,为使其不再构成对人畜健康威胁而采取焚烧、化制、深埋等方法进行的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范围包括病害活猪、病害死猪及病害猪肉。补贴对象为市、县经贸委(商贸主管部门)确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享受病害猪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对象必须是经商贸主管部门确定为具有资质的定点屠宰企业,其他屠宰企业一律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请依据及拨付
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经贸委(商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贸委(商贸主管部门)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清算工作。
(一)病害猪损失补贴清算依据:
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建立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发放记录表》(附件1)规定的格式要求,如实记载病害猪货主或企业名称、病害猪数量及处理原因、检疫员签名及检疫时间、补助金额、补助金申领人签名及时间等信息。
(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清算依据:
经市县经贸委(商贸主管部门)确定为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规定的格式要求,如实记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及处理时间等信息。
(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与清算依据: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根据《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发放记录表》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汇总填报《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经单位负责人和检疫人员确认后报同级经贸委(商贸主管部门)核实。
2、财政部门依据经贸委(商贸主管部门)核实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发放记录表》(原始纪录凭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原始纪录凭据)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屠宰企业。
3、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年初预审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
四、监督管理
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和单位等部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作他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上年度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决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1.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发放记录表
2.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4.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经贸委。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80份
特急
财 政 部 文 件
财建〔2008〕6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题词:财政 补贴 办法 通知
附件: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 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