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民优〔2008〕5号
常财社〔2008〕33号
关于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下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按照2005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05〕16号、常财社〔2005〕32号)确定的比例,提高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在乡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参照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常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为准。
二、为适当提高农村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优〔2007〕26号、苏财社〔2007〕79号)的要求,农村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标准在我市自然增长机制基础上,每月增发5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表)。
三、为规范我市各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优〔2007〕26号、苏财社〔2007〕79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参照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年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发放,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年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农民人均收入的60%发放(调整后标准见附表)。各区原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此次调标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溧阳市、金坛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附件:1、常州市市区革命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2、常州市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3、常州市市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抚恤 补助 标准 通知
抄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抄送:溧阳市、金坛市民政局、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