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税〔2008〕4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
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税〔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设备 进口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苏财税〔2008〕30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超、
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
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本地相关企业摸清情况,积极帮助企业整理申报优惠政策的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非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材料直接报财政部)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转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财政部。联系人:蔡海翔;联系电话:025—83633089;电子邮箱:chx_l00@sina.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设备 进口 税收 通知
共印70份
财 政 部 文 件
财关税〔2008〕8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
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签订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合同定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三十六类中部分设备和串联补偿装置(见附件2),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清单
2.输变电设备整机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设备 进口 税收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32份 2008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