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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8-0007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购〔2008〕12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8-09-09 公开日期:2008-09-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购〔200812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购〔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也是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二、为了支持民族工业发展,对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国内领先或技术成熟的国内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三、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审核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财政审核,实行市、辖市分别管理办法。其中,市区统一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具体为:市各有关单位直接填报《常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区及区以下单位,由各区财政局填报《常州市区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可在常州财政信息网上直接下载)。金坛、溧阳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辖市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事项。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2.常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3.常州市区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 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99印发

共印400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苏财购〔200814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于一些非工作必须的项目,如进口的乘用车等,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采购。

二、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人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时,应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

(二)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如《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等)。

(三)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

(四)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可以由拟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自行认定是否为相关进口产品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五)出具论证意见的专家组,如果成员中有中科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审核通过。其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财政部门应首先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可以审核通过。

(六)已采用公开招标等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过的项目,在评审后如果没有满足合理需求的非进口产品参与竞争或是参与竞争的非进口产品不能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等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是评审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财政部门审核。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配合财政部门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宣传解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需要进行国际采购的产品,采购人应先获取财政部门同意采购相应进口产品的审核意见,然后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门应该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对于受理的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除必须的公示时间外,审核时间原则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88印发

共印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文件

财办库〔2008248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财政部于2007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六、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执行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七、关于论证专家问题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论证专家考核标准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专家论证工作。

八、关于资金支付问题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九、关于文件执行时间衔接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自20071227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货物涉及进口产品的,在该日期前采购程序已经启动或启动后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需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财政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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