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价费〔2008〕193号 常财综〔2008〕23号 常教计〔2008〕2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88号、苏教财〔2008〕4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义务 教育 收费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65份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苏价费〔2008〕288号 苏教财〔2008〕41号
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推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为保证国家和省重大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我省公办义务教育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 200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范围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和服务(代办)收费。服务(代办)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 按照国家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向异地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户籍在同一辖区(县、区)范围内不得收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各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 (一)加强服务(代办)费用管理。服务(代办)费用应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服务(代办)费用属代办性质,严禁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教师在代办服务中加价牟利或收取回扣。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服务(代办)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详细结算清单交学生及其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二)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举办、在职教师参与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 (三)我省已在免费课本中安排了补充习题,各地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在免费课本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教材费(含校本教材)、教辅资料费。 三、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并坚持长效管理,及时更新。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自2008年秋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省政府。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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