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汽车 消费税 调整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90份 2008年8月11日印发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率 | 小汽车: |
| 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 1% |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