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 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份 2008年6月1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