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中小综〔2008〕19号 常财企〔2008〕59号
关于做好2008年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8年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加快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竞争能力,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安排原则 (一)按照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的原则,规范项目申报程序,简化环节,强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二)优先安排高成长型、环保型、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 (三)重点支持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集中区及其骨干企业和服务平台。 (四)重点支持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的机构和基地。 (五)同一主体凡今年享受过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再安排,享受过市级财政其他政策支持项目的不再安排。 三、项目安排 (一)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类项目 1、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项目。支持对象为达到一定规模,连续多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民营中小企业。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已成立并规范运作的技术服务平台。 3、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4、信息化示范企业项目。支持对象为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生产、设计、管理等信息化的民营中小企业。 5.产业集群和集中区建设项目。对市级重点乡镇产业集群、市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厂房、道路建设、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与一定资助;也支持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项目。 (二)创业建设类项目 1、创业辅导(培训)。对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并完成2008年度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工作计划的创业辅导机构,予以一定资助。 2、创业服务。对具有较好资质的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促进、政策服务等综合或者专项服务工作的,给予适当资助。 3、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对配套设施完善,创业服务较好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旧场地和厂房改造、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创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和单位,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辖市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9月10日前统一报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逾期不予受理。 请辖市、区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坚持规范操作,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关,既掌握项目情况,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又方便企业,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在项目申报中,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不得增加企业申报成本。届时我们将组织项目专家组进行审定,择优扶持。 常州市中小企业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营经济 扶持资金 申报 通知 抄送: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常州市中小企业局 2008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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