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财预〔2008〕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
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武进区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武进支行: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苏财预〔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人行 常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征收 分配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34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苏财预〔2008〕2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
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总机构就地预缴25%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即:财预〔2008〕10号文第6页第三段中提出的“总机构所在地20%”)按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总机构所在地预缴25%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时,“级次”栏“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中的“地方20%”按相应的地方分享级次填写为:省(或市、区县、乡)级20%。
(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50%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即:财预〔2008〕10号文第6页第二段中提出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地方40%”),根据其总机构是否在我省作如下处理,以便中央分配办法与省内分配办法相衔接:
1.总机构不在我省的,按分支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分支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摊预缴50%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2.总机构在我省的,按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由总机构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摊预缴50%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科目栏仍选用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时,“级次”栏“中央60%、地方40%”中的“地方40%”按相应的地方分享级次填写为:省(或市、区县、乡)级40%。
(三)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省级收入缴入省级金库。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即2007年年底村)已纳入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以及原纳入后又退出此范围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仪化集团公司,其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相应地,将财预[2008]23号文第2页倒数第1段所提的“由财政部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进行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省区域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遵循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支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从省内各地互有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流入流出、总体对等及简化企业纳税程序、便于征管、操作简便等出发,省区域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地方分享40%部分,按总机构原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另6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的地方企业所得税40%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缴库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财预[2008]37号增加入“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或市、区县、乡)级40%”。汇总清缴时补缴或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选用此科目办理。
对分支机构不参与所得税分享而影响地方的收入(包括总机构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作调整。为避免对现有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原有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对影响特别大的地区(2007年单个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申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2007年实际分享数以及实行本办法后总机构2008年实际纳税等情况综合考虑,核定划转基数,省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从总机构所在地财政划给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今后分支机构不参与所得税分享而受影响的收入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同一县(区)内跨乡镇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预算管理办法由县(区)负责制订。
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全部划归省级的金融保险业、省新闻出版局下属的各新闻出版企业及新华书店、在宁的省属盐业、农垦企业、烟草加工业、烟草公司、烟草品牌有限公司、经营高速公路(桥)企业、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国税征收部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其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四、今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变为跨省市总分机构,或跨省市总分机构变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请按本通知相应规定调整。
五、财预[2008]23号文第2页第二段中对“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40%部分,请按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地方分享40%部分划归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对“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部分,请按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原纳入(含原纳入后又退出)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部分全部划归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02]100号)及以前年度有关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合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原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各地按此通知前,2008年已按原规定征收、缴(退)库的企业所得税,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预算收入级次和预算科目调整工作。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征收 分配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印370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财预〔2008〕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跨省市经营△ 企业所得税 办法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60份 2008年1月18日印发
附件: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女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附(点击下载):1.《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内容
2.《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表
财 政 部 文 件
财预〔2008〕23号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风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并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
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入库和退库手续时,要分清税款所属期限。上述企业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01-39项,50项科目(企业所得税退税使用10105款下01-34项、99项科目),不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使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
二、《通知》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其缴纳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本补充通知所附的“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使用科目对照表”中修订后的有关科目缴库,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其中,华北电力集团等15户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多分享的部分,专项上解中央,由财政部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三、此前按原科目10104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资金,需按修订后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至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附件(点击下载):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科目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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