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价管〔2008〕96号 常财综〔2008〕8号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省有关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乡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把握好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的出台时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污水 处理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打 印:庄海云 校 对:贺华平 共印16份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局
苏价工〔2008〕126号
苏财综〔2008〕27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现将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平均每吨调整到1.3-1.6元,具体调价水平和执行时间由当地价格部门报同级政府确定。在污水处理费中必须提取不低于0.20元/吨用于污泥处置,并要将污泥处置费用单独列帐,以确保污泥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实行差别价格政策。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征收标准的差距。根据苏政发〔2007〕97号文件,暂确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 三、已实施城乡区域供水执行同网同价的乡镇,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列帐,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未实行同网同价的乡镇,按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0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元/吨的标准,于2008年底前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以下可试行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污水,各地价格部门可按照不重复交费的原则,根据接入污水的浓度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排污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支付处理污水的费用后,要相应扣减其随同水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污水 处理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其他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