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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6-000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清办〔2006〕1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6-05-12 公开日期:2008-04-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清办〔2006〕1号

 

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文件

 

常清办20061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 5月起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时间安排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51231

清产核资的时间为:

1.党政机关:20065152006730

2.其他单位:20065152006930

二、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以基本单位为清理、统计对象。

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单位和有国家资产投入的单位均属于本次清产核资范围:

1.党政机关;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3.差额拨款或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

4.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与财政有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指财政提供经费保障或近3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

6.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其它单位。

三、清产核资目标

(一)真实完整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二)全面清查核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溢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清理资产损溢,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核实资产和权益,明晰产权。为制定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行政事业资产数据库管理创造条件,为事业单位改制和绩效评价奠定基础。

四、清产核资主要任务

(一)账务清理。按照清产核资基准日,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核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清查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非转经资产、借款、抵押、担保等事项,做到账实相符。

(三)资产损溢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情况,进行核实和账务处理。

(四)资金核实和产权登记。根据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新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数额。

(五)录入、分析、汇总公共资产信息。为启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作准备。

(六)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各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总结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维护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行政事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展开,领导小组组长为蒋新光副市长,成员由发改委、国资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行政事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市清核办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重大问题由市清核办提交市清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行政事业清产核资工作以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成立部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并确定具体经办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办事机构,或指定内部有关机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六、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1.召开全市清产核资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2.各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规定的清产核资范围清理参加本次清产核资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清产核资的单位名册,并于动员大会后10日内报市清核办(各部门、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同时上报)。

3.市清核办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培训,具体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培训对象为各单位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中介机构。

4.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情况组织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以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5.以部门(单位)为主体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确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清核工作书面材料说明、报表填制(采用电子表格录入数据并打印)、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6.各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并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7.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的资产损溢逐项逐户清理和核对。重大资产损溢事项应附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或经济、技术鉴证报告。

8.资产损溢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和技术鉴证机构由市清核办统一委托,各单位聘请。

9.市清核办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审核和批复账务处理事项。

10.各单位根据市清核办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清核办备案。

11.财产清查主体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单位对占用的资产的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操作由清核办下发的电子报表,写出书面报告和填制(或打印)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公章),报清核办。

12.清核办分批组织对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核查面不低于参与清产核资单位户数的 30% 。清核办根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有关继续清查或调账处理意见。

七、制度建设

1.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应将全部清产核资有关资料、报表、确认结果等资料,统一进行归档管理,长期保存,以备核查需要。

2.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清产核资相关工作的后续管理。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财政部门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对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际状况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管、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落实国有资产占用者的责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主题词:行政 事业 清产核资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公室     2006年5月12印发

                                                共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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