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基层〔2006〕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房屋交易 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契税征纳行为,促进征收机关依法公开办税,打击偷逃契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2005年度常州市区主要住宅小区二手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常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常州市区房屋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区房屋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2.常州市区房屋楼层系数核定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常州市区房屋交易契税 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一、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契税征纳行为,促进征收机关依法公开办税,打击偷逃契税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契税征收以纳税申报为基础,对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一律由契税征收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从2006年5月1日起,市区(不含武进)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的核定以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住宅小区二手房平均交易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成交单价(扣除楼层系数),如低于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在300元/平方米幅度以内的,契税按申报价征收,超过以上幅度的,一律以公布的所在住宅小区的市场平均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商品房计税价格的核定,按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相近交易期间内实际销售的市场平均价格为依据,商品房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幅度在500元/平方米以内的,契税按成交价格征收,超过以上幅度的,一律按核定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征收契税。 三、二手房计税价格根据交易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平均单价和楼层系数计算确定。楼层系数参照市区定销房楼层系数表、结合市区主要住宅小区商品房楼层系数表,进行加权平均后从低加以确定。从2006年5月1日起,统一按照《市区房屋楼层系数核定表》(附件2)确定楼层系数,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四、鉴于核定计税价格没有考虑景观系数等因素,对于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二手房计税价格如与市场价格(特别是上手交易的商品房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对计税价格作适当修正,按不低于上手交易价格的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五、非住宅房屋以及没有公布的住宅小区契税计税价格,仍按照交易房屋的同类地段、同类性质、相近交易时间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核定,或根据契税征收机关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