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民保[2008] 7号
常财社[2008]16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再次调整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元,提高标准后,原市、区保障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各辖市及武进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市社会保障标准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