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社〔2005〕18号
转发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都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不得随意降低财政补助标准,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在上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二、今年市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按辖市区参保人员每人年5元标准予以资助。同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项目考核,实行奖励制度,考核奖励办法另行下达。 三、各地应建立风险基金。按年筹资总额的10%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建立后,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0%左右。 采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支付结报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制度必须由政府部门制定,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在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任何费用,基金的结余只能滚存使用,不得挪用。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支出运行进度按月核定拨至支出账户。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财政厅。 共印20份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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