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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5-000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社〔2005〕18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5-04-25 公开日期: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转发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财社〔2005〕18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财社〔200518


 

转发省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都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不得随意降低财政补助标准,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在上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二、今年市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按辖市区参保人员每人年5元标准予以资助。同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项目考核,实行奖励制度,考核奖励办法另行下达。

三、各地应建立风险基金。按年筹资总额的10%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建立后,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0%左右。

采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支付结报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制度必须由政府部门制定,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在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任何费用,基金的结余只能滚存使用,不得挪用。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支出运行进度按月核定拨至支出账户。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  医疗  意见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530日印发

                                                 共印20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文件

 

苏财社[2005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从2005年起,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省补助标准提高以后,各地可相应降低地方配套筹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降低地方财政的补助,用于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不断完善农民个人负担经费收缴方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纳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收缴。具体收缴办法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收费后必须开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采取贷款、包干、摊派、垫付等方式代替农民的选择。

三、进一步加大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目前,个别地区仍存在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开支范围不够规范的现象。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并进一步完善财政专户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挪用专项基金。财政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按月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至支出账户。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使用公示制度、资金跟踪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审计制度,定期了解、检查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人大、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流失的,要立即追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应予以严肃处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省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公开曝光,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省补资金。

四、合理调整医疗费用补偿方案。从调查的试点县运行情况来看,除个别县(市、区)年度结余控制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左右以外,大部分地区的结余较多。各地要按照以解决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通过对当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参加农民的病种分布、住院比例、医疗费用补偿及基金收支情况等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总结,科学合理地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标准及办法,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让更多的农民受益。在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等同的条件下,同一地区县(市、区)合作医疗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差距不宜过大。

五、不断改进医药费结报办法。当前,部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报过程相当繁琐,且结报周期长,给农民看病报销带来很多不便。为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要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当地计算机网络结报系统的建设,尽快实行即时审核结报,方便广大农民。省级对困难地区将给予适当补助。如实施网络结报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农民在县(市、区)、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核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支付结报,但必须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制度由政府部门制定,不得在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任何费用,基金的结余只能滚存;不得挪用,保险公司经办支付业务的开支情况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委托管理费用应由政府负担。

六、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规范,坚决杜绝对患者进行不必要或重复检查、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以及乱开药等不规范行为。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发现,当地合管办应责令其将违规收入退还患者,并按违反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

要引入竞争机制,农民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范围内取消逐级转诊,有自由选择就诊医疗机构的权利。

七、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各地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全国及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国家制定的农村卫生设施规划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鼓励县、乡、村建立纵向合作,使县级医疗的技术服务向乡(镇)延伸,乡(镇)医疗机构向村延伸,让农民不出村、乡就能享受到较好的卫生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管理。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安全、有效、价廉,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药品采购办法,着力解决药品价格偏高的问题。要不断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药品采购要以县为单位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或公开竟购。要根据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真正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总控管理的办法,超过比例的收入全部上交卫生主管部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补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九、对省补助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奖励的金额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地方筹资水平、医疗费用补偿受益面、基金结余率以及结报效率等指标考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尽快研究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的渠道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农村每一个困难对象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享受相关的医疗救助。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地方筹资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江苏省财政厅(章)   江苏省卫生厅(章)

二○○五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农村 合作 医疗 意见

抄送:财政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38日印发

                     共印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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